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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执行乏力

  • 发布时间:2015-11-05 08:32:29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罗 沙 余晓洁 乌梦达 刘 硕

  11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消保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直言“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没有真正‘落地’”,并就法律的实施贯彻问题提出了建议。

  报告指出:“从检查情况看,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在许多地方已经上升为消费者投诉的第一位。”

  报告显示,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退货范围。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适用无理由退货存在不同理解,导致争议发生。二是对商品完好的解释。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还有一些商家存在故意拖延拒绝退货、折扣或赠送商品不予退货等现象。

  调查发现,不少电商自行设定了“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商品范围”,有的则以“特定种类商品退货后包含安全隐患”“无法排除消费者以假换真退货”等为由拒不执行7天无理由退换货。

  “这些商家自定义的附加条件,让‘7天无理由退货’执行乏力。”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副研究员宗守运说,“法律条文的本意是好的,但是现实中商家有诸多理由不执行。因此还需要各地、各行业制定相关细则,让法律实用、好用。”

  “消保法规定了省级以上消协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职责,但是消费公益诉讼推进缓慢。消保法实施一年多来,仅有上海市消保委成功提起了一件消费公益诉讼。”报告中说。

  从报告看,消费公益诉讼推进缓慢的原因有三:一是消费公益诉讼是新生事物,消协组织对此缺乏经验,也缺少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支撑;二是有关的诉讼规则、配套制度尚待明确,特别是受案范围、程序规则、举证责任、费用承担、赔偿标准等问题,影响了公益诉讼的开展;三是消协组织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受到的压力比较大。

  “法律关于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司法实践缺乏相应判例,导致消费领域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很难落地。”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颜三忠说,省级消协组织由于人员素质、经费保障局限,很难有稳定的专业法律团队。

  该报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内出台关于消费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明确诉讼范围、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等内容,支持省级以上消协组织开展消费公益诉讼。同时建议最高法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实行单独案由管理。

  虽然新消保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报告显示,各地普遍反映新消保法规定的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制度过于原则,执法主体不明确,消费者个人信息被违法收集使用的势头还在蔓延。

  “咨询个人信息泄漏的不少,但真正拿起法律武器到法院起诉保护个人信息的几乎没有。”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认为,维权难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损失大小无法证明;二是消费者、监管部门和消协组织取证难,即使查实的案件也存在追责难、处罚轻的情况。

  新消保法面临“落地难”的内容并不止以上这些。报告还提到,法律规定的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出现瑕疵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效果不佳。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范围窄,举证责任时间短,许多经营者以自己的售后服务部门出具检测报告举证或以企业标准举证,缺乏公信力。此外,虽然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适用惩罚性赔偿比较困难。

  报告中建议,国务院在2016年底前出台消保法的实施条例,对法律确定的远程购物无理由退货、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等重要制度进行细化补充,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表示,目前消保法“落地难”,“拦路虎”不仅在法律层面,企业诚信理念和行政管理等方面也有短板。一些地方和部门甚至认为规范市场会影响经济发展,事实上只有遵法守法、认真执法才能促使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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