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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碳排放和碳减排评价机构认可体系进展(上)

  • 发布时间:2015-10-16 09:32:32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权威解读

  □ 高俊斌 冯 涛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近年来欧美发达国家不断推出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限制的法案,温室气体排放限额对本国工业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早在2005年,《京都议定书》就将碳交易机制作为限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新途径。碳交易机制的运行,需要以明确的可交易碳排放配额或者减排量作为标的,而“可交易的减排量”需要通过审定/核查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进行审定与核查,再经管理机构签发后方可上市交易。不难看出,温室气体排放量及减排量的监测、核算与核证制度是温室气体减排监管机制的关键,排放量量化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是温室气体管理以及碳交易机制的基础。国际上普遍采用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组织或项目的温室气体量化和报告进行审定、核查的方式来确保温室气体量化的准确和一致,并大多要求这些机构获得认可。

  认可作为证实能力、传递信任的合格评定活动,其在碳减排管理体系中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认可为政府的碳减排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政府可以充分利用认可机构的技术能力和资源,在审定/核查机构资质管理中把认可机构的技术把关作为先置条件,采信认可结果作为政府监管的技术支撑。这样,政府既节省了直接对审定/核查机构进行技术评价所需的成本,又可以有效规避相关的行政责任风险。当前,在世界范围内,政府监管部门采信认可结果已成为一种趋势和潮流。例如,日本自愿性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JVETS)要求实施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的机构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资格。另一方面,认可是对审定/核查机构能力的有效证明,可以有效提升其竞争力,获得政府和市场的信任。认可机构通过初次评审、监督评审和复评审等方式对审定/核查机构进行持续评价,因此可以督促其持续改进工作质量,同时认可机构也可以将认可资格赋予的信任传递给政府、市场及相关方。

  在国际上,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的认可已开展多年,尤其近年来已发展成为国际上一个热门的新认可领域,此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作为认可依据,2007年ISO∶14065《温室气体——温室气体审定和核查机构认可要求》发布后,该标准逐渐被各国认可机构作为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的认可准则加以采用并成为共识。

  欧洲方面,欧盟各成员国曾经以不同的国际标准为依据对温室气体审定/查机构进行认可,2011年欧洲认可合作组织(EA)决定,从2013年至2018年EA成员应将温室气体审定/查机构的认可准则统一转换为ISO∶14065标准。美国方面,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于2008年成立了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认可事务相关方委员会(GVAC),依据ISO∶14065标准制定了相应的认可政策等文件。ANSI目前已认可了20余家审定/核查机构,服务于芝加哥减排交易所、北美气候注册体系(Climate Registry)、自愿碳减排标准(VCS)等自愿性减排体系。亚太方面,日本认可机构JAB于2010年发布了《温室气体审定和核查机构认可程序》,对“日本自愿排放交易体系”(JVETS)和“日本试验性排放交易体系”(Experimental ETS)下的审定/核查机构进行认可。中国台湾认可机构TAF于2009年制定了《温室气体查验机构认可服务计划》,主要面向台湾地区依据“温室气体减量法”建立的温室气体盘查和登录制度下的审定和核查机构进行认可。

  在我国,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作为我国唯一的认可机构,负责建立和实施我国的碳排放和碳减排评价机构的认可体系。CNAS界定的碳排放和碳减排评价机构既包括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也包括与碳排放和碳减排相关的检验及检测机构。对于相关的检验与检测机构,CNAS已依据ISO∶17020及ISO∶17025标准开展了认可工作,在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的认可方面,则尚未正式推出相应的认可制度。

  (作者单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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