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看合同内容 避免消费陷阱
- 发布时间:2015-07-28 09:33:42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本报记者 张海燕
在消费者购车签合同时,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的内容:解释权归销售方所有、进口车无保修、交车地点和时间以销售方交车单为准等等。这些内容常常被消费者忽略,然而却为以后埋下了隐患,在车出问题时,这些内容也使得消费者权益在受到伤害时难以得到维护。
本篇要告诉大家的是,以上这些合同中的内容,全属霸王条款内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日前重庆市工商部门再次曝光了8类汽车销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提醒消费者在购车时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避免误入经营者设置的消费陷阱。据悉这8条不合理条款,主要集中在扩大经销商的权利方面。
解释权永远属于销售方
合同条款:合同格式条款解释权归销售方所有。
点评: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作出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等内容的规定。该条规定扩大了经营者单方解释合同的权利。
交车时间地点卖方定
合同条款:乙方向甲方购买的车辆,交车时间、地点以甲方交车单为准。
点评:该条给予了经营者随意履行合同的空间,属于扩大经营者权利。
双方合同都由卖家保存
合同条款: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章)后生效,车辆交接完毕本合同收回甲方。
点评:合同及支付凭证是出现合同纠纷后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重要依据,经销商无权收回。同时车辆交接完毕后,还有诸多后合同义务需要履行。此规定有损害消费者权益之嫌。
最高违约金双重标准
合同条款:甲(销售商)、乙(消费者)双方应诚信履约,如因一方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按以下标准支付对方违约金:1.甲方违约的,向乙方支付乙方所交定金的50%作为违约金,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但最高额不超过3000元;2.乙方违约向甲方支付所交定金的50%作为违约金,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但最高额不超过5000元。
点评:《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在规定双方违约责任时,对经营者和消费者设定违约金的上限不相当,有违合同公平原则。
延长交车时间不许退车
合同条款:甲方将在新车到达做完PDI售前检查后,确定车辆无问题方可通知乙方提车,若有问题甲方应本着客户至上的原则,联系生产厂家更换车辆交付日期自动延长10至20天,乙方不得对此提出异议或退定。
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该条款是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
解除合同超时不退定金
合同条款:在甲方向乙方发出金融机构不同意贷款的通知后,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或至迟在甲方按照本合同乙方记载的通讯地址发出通知后的十日内,与甲方办理退还定金及解除合同手续。若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与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甲方将不予返还乙方定金。
点评:该条将消费者在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存在的期限违约问题,设置不予返还定金的较重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违约责任不包含销售方
合同条款:双方签订合同后,需方若无故解除合同,所付的车款将作为违约金支付供方。(注:合同对供方的违约责任没有规定。)
点评:《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规定了购车方违约的违约金,而对经营者没有作出规定,有违合同公平原则。
买原装进口车无保修
合同条款:该车为原装进口非中规车辆,买方自愿同意无保修。
点评:根据相关规定,进口汽车同样适用三包规定。该条款设定“买方自愿同意无保修”,是经营者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有排除消费者保修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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