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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化妆品不能再“任性”

  • 发布时间:2015-07-23 09:31:58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廖海金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针对网上化妆品销售鱼龙混杂,纠纷日益增多的状况,送审稿特别指出,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实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名登记制度。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发现其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对其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服务。

  (据《经济日报》)

  如今,越来越多的化妆品公司和销售者开始利用互联网资源使用更具竞争力的电子商务模式拓展市场,而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也更乐于选择便捷的网络平台购买价格实惠的化妆品。然而整个化妆品网络市场并没有表面上看起来那么欣欣向荣,而是呈现一种鱼龙混杂的局面。

  相对于现实世界,网络具有隐蔽性与匿名性,由此给网络售假者规避法律责任带来了便利,也给权利人调查取证、维权带来了难度。网络打假,目前在世界上还是一个盲区。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发展迅猛,但目前还处于无法可循、无法可依的局面。对于品种繁杂的化妆品销售而言,这种状况就显得尤为突出。

  纵观整个化妆品网售现状,主要表现为:销售人员成分复杂,交易纠纷不断;销售的产品鱼龙混杂,真假难辨;网络无国界,大量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检验检疫的产品流入国内。

  网络市场假劣化妆品的存在,给消费者和社会诸方面都带来极大的危害。首先,直接危害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对化妆品的生产有着严格的要求,如果厂家在生产中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其次,损害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一方面,不当利用了品牌权利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不花一分钱广告成本的前提下,侵占权利人的电子商务市场,损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无售后服务,一旦发生对消费者的侵害,销售者则逃之夭夭,对化妆品品牌本身造成不利影响。再者,就网络售化妆品的行为而言,由于国家还未对网络销售行为进行强制征税,因此,网络化妆品行业繁荣发展的背后必然存在着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的事实。同时,监管力度的薄弱也助长了侵权化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嚣张气焰,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由此可见,如果任由网售化妆品在这种无法可依的局面下长期发展下去,势必导致整个化妆品市场秩序混乱,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加强网售化妆品的监管已迫在眉睫。

  令人欣慰的是,此次公布的《送审稿》已对网售化妆品行为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制,将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纳入监管范畴。不过,就此而已,还必须建立适合网络特点的合理有效的监管模式。具体而言,一方面,建立全面、公开和真实的身份披露制度,要求从事互联网化妆品销售的企业和个人依法销售商品的同时,依法进行身份信息披露,在方便政府机关获取该信息并进行监管的同时,也帮助消费者和权利人更加方便地进行维权活动。

  另一方面,设立C2C(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电子商务网站对违法商品销售信息的即时删除业务。可在送审稿中增加规定,针对那些显而易见的违法商品信息,权利人可以要求C2C网站采取即时的删除措施;对于是否侵权难以判断的情况,C2C网站需要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即时予以删除。同时,应尝试对网络交易的有关服务方,如C2C网站、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设置有关网络交易记录的保存及提供制度。利用这些中介机构的有利地位,为全面监控网络交易中的违法活动提供保障。

  更为重要的是,加强虚拟资金的监管。类似于传统的对违法者银行账户资金所能采取的冻结或者划拨措施,针对从事侵权化妆品销售的违法者,可以对其在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中存放的资金采取类似的强制措施,以更有力地打击违法活动。此外,加大刑事、民事和行政的处罚力度也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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