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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征税众说纷纭

  • 发布时间:2015-05-13 09:36:07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本报记者 杨 阳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称要深入分析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特点,积极探索支持其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意见》中明确指出,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一时间,关于电商征税传闻起又落的话题议论纷纷。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目前电商有以下几种形式,即平台型B2C电商、入驻平台的B类卖家以及入驻平台的C类卖家。京东、苏宁等10余家平台型B2C电商,其卖家均已工商注册,并正常纳税;而对于入驻平台的B类卖家,在入驻平台时所签订的协议中,就有依法纳税的明确规定。而没有纳入征税范畴的是C2C平台上的一些中小卖家、个人网店等。

  对于《意见》的出台,有专家表示,税务部门应该一视同仁,电商不应是征税例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尽管《意见》本意是扶持新业态,支持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商业模式发展,但在表述上却有些问题。有经营行为就应该依法纳税,税务部门应该一视同仁,特意将电商等新业态拎出来,反而不是依法行政。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小娟表示,电商交税,无可厚非。所有商业经营者都应该一视同仁,网上商家当然应该和网下商家一样承担税收义务。专家表示,电商避税有可能造成守法纳税经营者被淘汰出局,避税甚至卖假货者长期霸占市场,劣币淘汰良币,最终导致市场秩序失控,这显然也将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电商缴税势在必行,只是税率和缴费方式上可以探讨。譬如税率可以在开立之初予以优惠,缴税方式可以由平台根据交易额代扣等等。

  也有专家表示,电商征税是大势所趋,但不可操之过急。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麻策表示,电商征税应当是大势所趋。对于B2B、B2C而言,因为主体都是经工商、税务登记的经营实体,作为电商而言也只不过是变更了经营方式而已,所以不存在征税争议。但对于C2C个人网店而言,征税依据充分但征税难度大。

  个人网店可以比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同时因个人必须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经营,因此第三方交易平台可以作为代缴义务人。但是,对于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业态,如何征、何时征应当是一个非常慎重的问题,草根阶级的崛起也是藏富于民的最好时代,更是打破国富民穷魔咒的最好契机。

  国家税务总局5月6日出台意见,要求积极支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深入分析电子商务、“互联网+”等业态特点,各级税务在2015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兴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这无疑是对电商征税问题的一次正面和积极的回应,因此,电商征税决不可操之过急。

  有分析认为,如何通过法律合理对电商征税,降低经营成本是该考虑的问题。

  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卞琪表示,网店纳税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顺理成章,因为依法纳税是企业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任何在中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活动的机构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款。但是,这个问题一直没有落实,一大部分的原因聚集在C2C的小卖家身上。

  作为C2C的小卖家,数量大、分布广、管理性差,从征税的成本来说非常高。因此,针对电商设立新的税种并不急需,目前税种已经可以涵盖电商的所有经营环节,急需的是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合理征收,降低成本。而且鉴于电商起到的的拉动作用,以及为了减少对买卖双方的影响,可以考虑对电商进行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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