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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出台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

  • 发布时间:2015-04-30 09:33:08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姚延敏 赵凯丽)日前,记者获悉,为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4月21日挂牌,是我国北方第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意见》共17条,分别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宽松平等便利化的市场准入环境;创新市场和质量监管方式,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化的市场竞争环境;拓展职能服务综合优势,营造惠企便企国际化营商服务环境3方面内容进行了细化。

  《意见》指出,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10项外,申请人在取得前置审批文件、证件前,可以凭承诺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对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列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自贸区内企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并向商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备案;自贸试验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取消投资方主体资格、广告经营业绩的条件限制,取消投资方成立和运营的年限要求。充分利用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改革政策,最大限度下放审批权限,凡省级发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均委托自贸区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在自贸区从事产品质量检测并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外资实验室,可不要求境外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从事相关检测业务的经历。对自贸区内具备相应条件且申请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强检的单位,予以授权。委托自贸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等许可事项。

  《意见》明确深化自贸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扩大信用信息公示内容的范围,深化信用信息共享,营造政府监管、企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合力共治的格局。实施市场监管随机抽查制度,除法律法规对监管方式有特别规定或国家统一部署的专项治理外,不再对企业实施例行检查,定期随机抽取企业名单,实施综合性检查,消除多层重复执法;支持自贸区借鉴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实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违法线索倒查的质量监管模式。对于自贸区内生产加工和货物贸易企业进口原料、元件和辅料用于加工作业区加工制造且销往大陆以外市场的商品,其销售产品可以不按照中国的强制性标准、技术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允许货物出口企业调整生产方式,使出口产品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规定,避免生产的盲目性,使产品顺利进入目标市场。加强对敏感产业的原产地保护,对非敏感产业逐步放松原产地规则。创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新模式,由逐条登记改为使用单位登记。

  《意见》强调要支持自贸区内融资租赁、离岸金融、生物医药、国际贸易相关等产业发展,鼓励相关企业在自贸区落户,发挥自贸区重点发展产业集聚效应。支持国家级检验中心落户自贸区,为金融服务业、专业服务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等提供检测服务。支持推动自贸区内检验机构的产品检验结果和检验标准与其他国家间的国际互认工作。探索将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逐步改为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制度,争取纳入国家试点地区。支持自贸区建设商标品牌战略示范城区,培育更多自主商标和服务品牌,同时加大商标国际注册指导力度,培育更多出口型商标品牌。支持对区内企业进行WTO/TBT相关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通报工作,并建立WTO/TBT/SPS预警制度,为消除、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咨询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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