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必行才能立威
- 发布时间:2015-04-27 09:32:35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胡立彪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4月2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修订中并非一概采用趋严的标准,有的是“放宽”了。比如,在第二次审议中,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但考虑到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尚不可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提出,还是应按照逐步淘汰的思路,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使用环节的管理,同时加快有关替代产品的研发推广。然而这种“放宽”并不意味着法律的放松,相反,由于“逐步淘汰”更符合实际,相应的条款更具有可操作性,因而更有利于执法和监管,更容易见成效。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必行之所以难,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法本身不容易“行”,以及“行”或有负面社会影响。认为“全面禁用”不妥应“逐步淘汰”的专家给出如下3个理由:全面禁用高、剧毒农药将会影响农业安全生产;只要严格按照要求使用,高毒农药并不必然带来高风险;有效应对暴发性病虫害,需要高毒农药用于应急处置。正是基于这些理由,若“全面禁用”写入法律,那么法律在“行”时很可能会因遭遇诸多困难而无法实现“必行”,或因强“行”带来不良社会效果而使法律的形象受损。
有学者指出,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没有良法,所谓善治就是空中楼阁。然而,良法的属性决定了其必须顺应时代要求,在具有前瞻性的同时,还要具备可操作性,有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否则,就会失去权威性和生命力。现实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地方跟潮流、赶时尚出台许多法规条例,个个号称“史上最严”,但它们很少有能够得到彻底落实的,往往成为一纸空文。我们现在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难依”,这里的“难”,有执法者的执行力问题,也有立法过程没有充分论证的问题,法律缺乏明确性,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执法者望法兴叹。
当然,解决了可操作性问题,法之必行的“难”点就转移到下一个环节即执行上来了。人民网曾就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的原因进行了一次民间调查,结果显示,73%的网民认为执法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是主因。这个“民意”的指向很清楚:中国之法治不在立法能否与时俱进,而在于执法是否能够一以贯之,执法的好坏才是食品安全管理的关键所在。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好坏的关键在于执法者,而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比较低,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形势发展的需要。比如,一些地方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有所偏颇,习惯于用传统的手段和方式执法,常会出现依人依权不依法的情况;有的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法规培训和严格的执法训练,执法水平低,影响执法效果。
与执法队伍素质不高这种现实相伴,就是执法随意性大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时常发生。所以,法之必行,执法监督必须要跟上。一方面,从内部来说,要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内部监督机制,健全对食品安全质量的日常监测、定点监测和快速监测机制,推行依法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另一方面,从外部来说,要强化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党的监督,接受人大监督,强化司法监督,注重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民主党派和各种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通过各种形式的监督,形成监督合力,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古人云:“巨壑虽深,兽知所避;烈火至猛,人无蹈死。”食品安全法经过不断修订已日趋完善,但其威之立,须行支撑。只有做到“必行”,人们才能真正认识到法之“深”“猛”,才能“知避”,才不敢以身试之以“蹈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