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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上不能“任性”

  • 发布时间:2015-04-22 09:33:24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季 国

  “任性”一词是指一些行为主体故意姿意放纵,不主动约束自己,更不受来自各方面的约束,任凭秉性行事,满足某种欲望,以示自己与众不同。一段时间来“任性”比较“火”,已成为一种表现“自我”的代名词。

  对于产品质量安全而言,“任性”成为影响质量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在对一些产品质量事故进行分析时不难发现:在技术保障、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和主体责任等日益完善落实的情况下,产品质量问题却不断发生,而许多产品质量的发生往往源于对质量规定的不断“任性”。比如,明知“三违”不可为,其偏要“任性”而为之;要求行为主体责任要落实到位,但有的行为主体非无所谓地“任性”不作为,所以,有类似以上等各种“任性”思想的存在和行为的产生,不发生事故是偶然的,发生事故是必然的。

  战国《荀子议兵》中强调:“凡百事之成也,必在敬之;其败也,必在慢之。”此话说明,一切事情的成功必在于高度重视它;而如果失败,就是因为轻视它的结果。那么,对于质量安全而言亦如此。当前,各单位随着各种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责任的落实到位,要避免质量安全中“任性”行为的发生,已经不是一个技术问题、制度问题和管理问题,而是每个行为主体思想重视的问题。因此,如果不让质量安全思想“进脑”,如果没有“守规矩”的良好习惯,那么,产品质量安全危险就在向你“招手”。

  从一定意义上讲,“制度”就是血的教训的结晶。众所周知,再健全的制度,再完善的规定,再先进的设备,最终的执行落实者还是人。所以,要做好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好质量安全制度,最首要的任务就是让质量第一思想进入每一个行为主体的“脑子”,而这要远比喊破“嗓子”和贴满“板子”效果要好的多。对于质量安全而言,只有心里时刻想着质量,脑子装着产品质量,行为注重产品质量,在各种科研生产过程中才能避免各种“任性”行为的发生。

  让质量安全思想进入“脑子”,就不能有任何的侥幸心理存在。著名的“海恩法则”告诉我们:一起重大安全事故背后有29个事故征兆,每个征兆背后有300个事故苗头,每个苗头背后约有1000个事故隐患。如果将3个数连乘所得的积接近9000万。也就是说近9000万个微小因素中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可能酿成一起重大事故。因此,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如果有侥幸心理存在,就必然会轻视事物发展内在的必然联系以及质量安全的科学性和严谨性,那么,再好的制度也只是“稻草人”一般,危险也就在咫尺。

  同时,让质量安全思想进入“脑子”,避免各种安全的“任性”行为,还要避免“玻璃门”现象的发生。在管理学中有一种叫做“玻璃门”现象。其主要表现为:对一些规章制度看起来非常熟悉,实际做起来却又似懂非懂,处处显示“此路不通”。好像一扇晶莹剔透的玻璃门,看似畅通无阻,实则“暗藏机关”,如果硬要撞门,一定会碰得头破血流。“玻璃门”现象源于对规章制度意识的熟视无睹,把规章制度看成是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的工具,需要时执行,不需要时不执行,高兴时执行,不高兴时不执行,甚至费尽心机地“任性”躲避制度、绕道规定,最后只能是骗人害己。所以,对于质量安全,每一个行为主体都不允许有“任性”思想的存在,更不能有“任性”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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