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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质监工作法治化水平

  • 发布时间:2015-04-03 09:36:33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业务探讨

  □ 万仕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揭开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新篇章,给质监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提高依法监管能力提出新要求。一方面,随着依法治国和法治安徽战略的实施,质监工作迎来了全面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历史发展期,这为我们的工作提供坚强的制度遵循和法治保障。另一方面,作为执法主体,质监部门作为保障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政府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计量、质量、标准化、特种设备、认证认可等530项法定职责,行政执法依据分布在125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而履行好这些法定职责,保证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进步。作为法定的执法部门,我们要紧跟时代步伐,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行政,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工作,努力实现监管执法行为的规范化。

  但是,当前一些质监干部法治意识、法治精神、法治信仰、法治方式还存在与提高法治能力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学法的愿望不高。一些干部认为法律与从事的工作联系不多,存在“学好法律不如干好工作”的心理,学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一些干部忙于日常工作,很少挤出时间和精力学法。二是信法的根基不牢。受权大于法的思想影响,加之现行法治体系不健全,信权不信法、信领导不信法的观念仍在一些干部中存在,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干部认为“法不责众”,加之“大众违法,难以追究”的现实短板制约,“从众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守法的意识不强。不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必须完成的任务不完成,得过且过;超出法律法规界定的权限行使权力,用“人治”代替“法治”,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四是用法的能力不足。一些干部对法律明确限定行使国家权力的边界认识模糊,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不强,遇到问题时不是考虑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而是“惟部门利益至上”。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么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近年来,我们在推进法治质监建设方面采取了许多举措,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要看到,随着质监系统管理体制的变化,对法治质监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要始终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坚持把依法行政理念贯穿于质监工作始终,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履职的基本方式,努力推进法治质监建设,全面提升质监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为此,质监系统的干部职工要强化6种观念:

  一要强化“人人有责”的观念。要把树立法治质监意识摆在首位,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推动工作,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质监系统形成“人人建设法治质监,质监法治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带头依法行政、带头遵守法律、带头贯彻落实建设法治质监的政策措施,努力提高依法决策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依法管理的能力。同时,在执法行为中,要注重落实人性化执法理念,尊重管理相对人的人格,维护其权利,在刚性执法中坚持柔性说理,做到以理服人,施法育人,不断提高执法为民水平。

  二要强化“以教为先”的观念。客观地讲,我们监管队伍仍然存在执法观念偏位、职业道德欠佳的问题,个别地方还存在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还有不少同志的意识里仍然有“执法就是罚款,管理就是收费”的倾向,执法趋利性相当明显。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社会公正,而不是追逐部门利益。把执法变成了“执罚”,甚至以身试法,是与执法目的背道而驰的,必须禁止。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既要规范经营主体行为,又要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对主体不规范行为,要分析原因,依法区别处理。在以规范为目的的前提下,对那些无主观恶意的轻微违法行为采取批评教育,实行预警制、告诫制,在帮助其规范之后,减轻处罚,做到柔性管理,在执法中构建和谐,禁止不教而罚。

  三要强化“执法必严”的观念。要切实摆正执法工作着眼点,紧扣“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保证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来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要树立违法必究的观念,执法打假既要打“老虎”,也要打“苍蝇”;要坚持做到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相统一,对违规违法的企业,要依法惩戒,不彻底改正决不放过。同时,根据新机构、新职能、新队伍的实际需要,加快推进质量监管制度的“废、改、立”和地方标准修订,健全完善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整合出一套适应新体制、有效管用、覆盖宽、约束严的制度标准体系,让各项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按章办事。

  四要强化“非禁即允”的观念。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不完善,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的陈旧,导致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亟待提高。对我们质量管理部门而言,往往是“原则有余、灵活不足”,“非禁即允”的准入观念还没有普遍树立。为此,必须要树立“非禁即允”的准入观念。具体讲,就是牢固树立发展的观念。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凡是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就要准入。再就是要树立服务理念,摆正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位置,加快由“审批”向“服务”转变,真正做到服务为民,以人为本。

  五要强化“主动作为”的观念。各级质监部门要牢记职责,主动作为,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工作重心要由处理一般性法律事务向保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防范行政风险转变,使各项工作切实做到有为必有据、有为必有序、有为必有责、有为必有果;工作方式要由事后介入向事前设防转变,在建章立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督促指导上下功夫;工作姿态要由被动服务向主动参与转变,加强与业务部门的互动和配合,主动将法制工作融入到具体质监工作中,以法制推动和保障质监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六要强化“规范执法”的观念。当前,“随意执法”和“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少数地方甚至较为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质监部门的行政法律体系存在缺陷,一些法律规范较为笼统且弹性大;在行政执法理念上存在偏差,轻事前监管,重事后处罚,以罚代管、以罚代法;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如何做到“规范执法”?首先是要公正。执法时要“忘我”,完全以法律的化身来面对社会,不能将丝毫个人的爱好、偏见带入执法过程,以影响法律的公正适用;其次是要廉洁。执法者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以清廉为美,抵御任何物质、金钱利益的诱惑,决不能拿执法权去作交易。在当前尤其要消除执法中存在的霸道作风、特权思想,以君子固穷的意志去坚守自己的道德防线;其三是有信仰。执法者要在思想上真正认识法律的最高权威性,把公正正确实施法律作为自己的一种信仰。无论是在履行执法职责还是日常生活中,应当自觉地从法律的角度认识事物、思考问题、评价各种社会现象和行为。尤其是在执法过程中要坚决克服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在处理权力和法律的关系时,始终坚持法大于权,切实捍卫法治尊严,树立法律权威。

  (作者为安徽省质监局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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