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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的火车票该不该补

  • 发布时间:2015-02-25 09:32:24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本报记者 王 辉

  去年5月,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消保委)接到多名消费者的投诉,他们以实名制购买的车票,经过安检上了火车,到达目的地上海后因为不慎丢失了车票,出站时,工作人员要求其补票。消费者出具了相关的证明和邮件,要求通过网络查询其购票依据,铁路工作人员不予查询。

  接到投诉以后,浙江消保委先后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上海铁路局进行反应。上海铁路局的回复是:补票的做法是符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43条的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

  浙江消保委认为铁路系统的做法已经侵犯到丢失车票的消费者的利益。故于2014年12月3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出了公益诉讼。请求判定上海铁路局停止“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2015年1月30日,此诉讼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该起诉不符合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此诉讼的驳回在社会及法律界引来诸多思考。本案是否符合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纸质凭证是否是火车票的唯一凭证?电子车票是不是购票凭证?原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并在2010年进行修订的《规程》应不应该作为网络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行为的处理依据?

  首例公益诉讼

  在2月12日召开的浙江消保委提起公益诉讼研讨会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苏号朋明确指出:浙江消保委提起的本案是新消法实施后中国首例消费者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对于什么是公益诉讼,他说,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孙颖也指出,判断一起案件是否是公益诉讼的核心要素有两个:一是“众多消费者”;二是“公共利益”。“众多”的含义一种是指按照我国传统文化的理解,3个人以上包括3人即成“多数”和“众多”。另外,指的就是《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说的“众多”,是指不特定的人,即你、我、他所有在现在和将来都有可能受到侵害的乘客。不仅是上海铁路局管辖范围内的乘客,全国其他地方的消费者都有可能丢失火车票,都有可能遇到案例中的情况,所以在这起案例中,相关铁路部门的做法侵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不能认为众多就是只有3位乘客投诉,就只有3个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她认为,即使是3位乘客,那么透过这3位乘客利益受损的情况,我们可以推知每一位乘客都可能遭遇同样的情况,都有合法利益遭到侵害的潜在可能性,即有同样遭遇被强制补票的消费者并不仅有3个,只是因为个体受损的利益微小和诉讼成本过高等原因,受害消费者没有投诉而已。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中的“众多”应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可能受损,哪怕只有一人投诉,只要投诉的行为存在多数人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即可成立请求停止侵害的公益诉讼。“公共利益”指的是全国或某一区域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全国范围内或区域范围内多数人共同的利益。她说,基于这两点,“此案属于公益诉讼是毫无疑问的”。

  “电子客票”也是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中心李青武,如果是实名火车票,其身份的认定应该发生在始发地。一旦证明个人的在始发地身份认证之后,以后就不应该再要求他出示火车票了。

  记者在12306网站首页的“铁路常识”中有关“旅客丢失了车票怎么办?”中看到“旅客购票后乘车前未办理车票挂失补办手续或者乘车后丢失车票的,应当另行购票。”该问题回答的依据来源于原铁道部在1997年发布并在2010年进行修订的《规程》。

  众所周知,从2012年元旦起,全国所有旅客列车实行车票实名制。乘客通过网络或售票点购买火车票和乘坐火车时,需要登记、核查个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

  值得注意的是,1997年制定《规程》的时候,还没有网络购票更没有实名制。用1997年的《规程》来约束2012年的新事物是否合适,值得商榷。浙江消保委代表律师杭州六和律师事务所万剑飞认为,铁路局的这种做法是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实名制的体制下,消费者是凭有效的身份证件进行实名购票的,消费者在进站的时候就要经过实名验证,也就是说票、人和身份证要三者统一才能进站,从这个实名制的制度来讲,消费者只要进了车站,就意味着他已经经过了铁路系统购票的检验。

  北京的熊先生认为,在实名制以前,火车票上面是没有名字的,捡到的人有可能去使用,但是在实名制实行后铁路部门应该承认“电子客票”,因为它的属性和打出来的纸票是一样的。

  值得注意的是,实名制购买火车票实施两年来也暴露出一些漏洞。如3名投诉者中,有一位消费者曾拿出手机中显示的订票信息,要求工作人员帮助核实时,被铁路部门直接拒绝。而后两位消费者要求铁路系统帮他们出示网上购票的记录单,回答是因为电脑购票软件12306已更新,资料无法打印。诸如此类的我从查证,也反映出铁路部门票务管理上的漏洞。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建国希望铁路系统借鉴航空系统网络验票的经验,让网络化购票真正方便到消费者,而不是成为一种负担和纠纷。

  据了解,目前已有20多位消费者向浙江消保委反映有过丢票的相同经历,并愿意提供相应资料。浙江消保委也将组成了一个公益律师团继续为消费者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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