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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被撞租车代步租金该由谁承担?

  • 发布时间:2015-02-25 09:32:25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据《重庆晚报》报道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后,轻者维修三五天,重者需要较长时间,车主外出租车代步,租车费该谁承担,往往说法不一,有不少租车费被定性为间接损失,由肇事方承担,保险只赔偿直接损失。近日,重庆市二中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对此作出了回答:车辆受损维修期间,租车使用费属直接损失,责任方应当赔偿。而且,这笔租车费用,保险公司要赔。

  2012年5月13日下午,家住万州的何先生驾驶一辆小轿车,沿万安大桥行驶至北山大道一巷子路口,与邹先生驾驶的轿车相撞,两车受损、车上5名乘客受伤。万州交巡警赶到现场,勘查认定何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邹先生的车被送往汽修厂。当时,维修人员就告诉邹先生,受损车辆需要一个月才能完全修复。鉴于此,邹先生考虑到自己业务多急需用车,便花4000多元租用了一辆轿车。

  邹先生伤愈后,就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多次找何先生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邹先生一纸诉状将何先生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租车费等。

  何先生称,自己对交通事故及责任划分并无异议,即使要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他对邹先生提出的租车费不予认可。

  保险公司则认为,租车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若确实需要赔,应由肇事车主何先生承担。

  万州区法院一审后认为,何先生驾驶车辆致邹先生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对邹先生予以赔偿。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由于邹先生未出示相应的发票,考虑到万州本地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费用的基本行情,法院酌情认定其租车费用为1200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重庆市二中院上诉,理由是1200元租车费属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邹先生车辆受损修理期间租用车辆,所产生的租车费用合情合理,4000余元费用不符合万州本地行情,酌情确定1200元适当,这笔费用不是间接损失,而是属于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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