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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暖气莫名溢水致损失

  • 发布时间:2015-02-11 09:33:48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曾 慧 记者曾祥素)新房还未居住,暖气却莫名溢水致装修地板损害,物业公司、供热公司、置业公司均拒绝赔偿。为此,业主查某将物业公司、供热公司、置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6万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据消费者查某介绍,按照供热公司的要求,自己家留人配合试暖。试水时发现主卧暖气片漏水,立即报修,供热公司关闭分户阀门,并同时通知了物业公司。期间,暖气片没有得到应尽义务单位的维修。试水后几日,查某接到物业公司电话告知房间溢水,同时物业公司通知供暖公司采取措施。由于应尽义务单位没有及时修复暖气,就违章违规开启分户阀门或分户阀门没有关闭好,造成溢水,致使新装修即将完工的门框全部变形开裂。暖气片在入住时就有松动且暖气下部管道与地板的预留孔管不同心。漏水报修关闭分户阀门后,在没有及时维修的情况下,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是不能再次打开分户阀门的。被告供热公司是分户阀门的使用管理单位,且拥有分户阀门、供暖设备井的钥匙;被告置业公司是分户阀门的产权和管理单位,且拥有分户阀门、供暖设备井的钥匙;被告物业公司是分户阀门的监管单位,且有供暖设备井钥匙。三被告均有责任,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财产损失1.6万元。

  被告供热公司称,溢水是因暖气质量问题,与该公司无关。查某购买的房屋,是第一次供暖,尚在置业公司质保期内,不应由该公司承担责任。阀门钥匙各家都有,不能证明是该公司开的阀门,该公司没责任。

  被告置业公司称,查某的直接损失没有依据不予认可。对查某主张的交通费、间接损失均不予认可。查某试水漏水后,物业公司给维修,原告不让维修。该公司在质量保证书中约定因业主装修使用不当等产生的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原告装修后在供暖时出现漏水,是装修不当造成的,该公司不承担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称,供热公司为原告居住小区的供暖单位。物业公司没有分户阀门钥匙。原告验房时发现暖气有松动,该公司已将维修保单交给相关单位,并进行维修。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置业公司是查某居住小区的开发商,查某的房屋正在保质期内,置业公司应保障提供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符合质量要求。置业公司虽对查某入住验收房屋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维修,但不能免除其在质量保质期内应尽责任。置业公司称暖气漏水系查某装修不当造成,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经法院释明未对暖气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供热公司为查某居住小区的供热部门,负有供暖和对供暖设备维修的义务。置业公司、供热公司均持有分户阀门的钥匙。查某的房屋暖气在加压试水过程中漏水,供热公司将查某家分户阀门关闭。后置业公司、供热公司在明知供暖设施没有维修好的情况下,再次将分户阀门打开供热,使查某房屋中暖气漏水造成财产损失。置业公司、供热公司虽然均不认可将分户阀门打开,但亦未能举证证明是对方或他人打开分户阀门。置业公司、供热公司对造成财产损害后果均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应对造成查某合理财产损失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部门,对于房屋及配套的设施有维修、养护、管理等义务,其在查某验收房屋时,对反映的问题及时向维修单位报修。在业主的暖气发生漏水时,物业公司亦能及时与业主联系,并联系维修人员进行维修,至此物业公司已尽到其维修管理的义务,故不应对查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置业公司、供热公司赔偿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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