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源 财富源

2025年01月29日 星期三

财经 > 消费 > 正文

字号:  

就餐时摔伤诉饭馆赔偿

  • 发布时间:2015-01-28 10:32:53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法理分析

  □ 朱建娜 孙峰本报记者 曾祥素

  北京市民王先生与朋友到一家食府就餐时在其通道上滑伤,就损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将这家食府诉至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近日,法院审结了此案。

  王先生诉称,2013年1月9日晚,就餐完毕大约8点多钟,其在该食府的通道行走时,因通道有积水和清洁剂导致其滑倒,造成胫腓骨骨折。现诉至法院要求食府经营者郭先生赔偿如下损失:医疗费3570.78元,误工费20400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280元,鉴定费2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被告郭先生辩称,原告当晚饮酒过量至醉酒,其醉酒状态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原告的患肢在摔倒前曾严重受伤,至摔伤当时其股骨仍有钢板未取出,导致其骨质疏松,是摔伤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因。事发当时不属于清扫的时候,食府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郭先生就其主张的王先生醉酒提交了预结单一张,显示就餐人点了牛栏山陈酿两瓶。王先生认可其喝了一杯陈酿,但不认可其醉酒。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王先生于2011年7月因交通事故造成左股骨远端骨折、髌骨骨折,就诊于积水潭医院。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先生主张食府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通道地面有积水和清洁剂,导致其摔伤,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王先生及郭先生对王先生于2013年1月9日晚8点30分左右在食府店内通道处摔伤,造成其左侧胫腓骨骨折这一事实并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食府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对王先生摔倒受伤负有过错。

  王先生主张食府通道内有积水和清洁剂,但其申请法院调取的出警记录未能证明如上主张;其提交的证人证言虽涉及了上述主张,但证人未能出庭作证且四位证人均与王先生存在朋友关系。

  郭先生主张王先生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并提交了预结单予以证实;王先生认可其曾饮酒,但否认其处于醉酒状态。郭先生主张王先生的左腿在摔伤前曾有过大型手术治疗导致其患肢健康程度欠佳,这一主张已有就医材料予以证实。

  综合法院查明的事实,考虑到王先生摔伤的事实、饮酒的情节及患肢的治疗史,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法院酌定由郭先生按照30%的比例赔偿王先生因本次摔伤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属于原告王先生因此事故造成合理损失的范围。王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对于上述合理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双方一致确认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对于其诉讼请求数额过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经过庭审质证,法院审核确认因此事故造成合理损失的项目及具体数额如下:医疗费3570.78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60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280元,鉴定费2150元。最后,法院判决郭先生赔偿原告王先生11580元,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驳回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热图一览

高清图集赏析

  • 股票名称 最新价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