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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让人很受伤

  • 发布时间:2014-12-17 09:53:52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胡立彪

  微信朋友圈“三大谣”:致癌、养生、丢小孩。基于“谣”的欺骗属性,还有一种朋友圈里的高频事可以加入进来,凑成“四大”,那就是卖东西。“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朋友圈里杀害倒不至于,但伤害还是蛮重的。上来就给朋友圈里的售卖行为定性为欺骗,是不是有点太武断了?武不武断,我们分析来看。

  虚拟的网络世界是真实世界的一种投射,真实世界的人际关系存在利益交往,也会反映到虚拟世界中,因此,微信朋友圈发生交易行为就是一种必然而正常的现象。在这种交易关系中,就卖方而言,其优势在于投入成本低,而且风险小。既不需要店铺、人工,也不存在仓储和资金周转问题,加之目前尚无政府监管,税费全免;就买方而言,最直接的好处是物美价廉价——当然,这个“好处”是基于朋友关系产生的信用担保。有这样的便利和好处,朋友圈交易就具有了存在基础,风行起来就是分分钟的事。

  从法律上讲,微信朋友圈交易的当事双方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如没有违反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均应属于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不过,交易本身合法并不意味着交易过程的所有行为都合法。微信朋友圈交易是人对人的交易,没有评价机制、没有信用担保、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且目前我国有关网络交易的监管法规主要是针对淘宝、京东等这类电商平台,未涉及微信交易,这就出现了监管空白。这个空白很容易被朋友圈卖家发现,并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转化为发财的机会,比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

  事实上,人们不怕有人售假,就怕没人打假。微信朋友圈出现假货几乎是必然的,但由于缺少监管,售假行为得不到惩处治理,假货之害因之而成,渐而积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购物上当后发现投诉无门。有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或消协组织反映情况,却被告知“根据新《消法》,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被踢了皮球。

  通过微信交易的风险日渐显露,消费者的维权呼声也日渐高涨,这就迫使政府监管部门和微信平台提供商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微信交易的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当然,在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出来之前,也不是完全没办法管。虽然微信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卖家往往以帮忙、代购的名义掩盖交易行为,淡化自己的“经营者”身份,但这样做并不能跳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新《消法》第3条的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代购人向他人销售商品,就应该符合经营者的身份,应适用新《消法》。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通过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在微信代购时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微信平台所在地,也就是腾讯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向商品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来维权。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微信朋友圈交易虽不能说均为欺骗,但其中潜藏着巨大风险。躲避这种风险的最有效办法,就是不参与微信交易。如果扛不住诱惑,那得练就一身本领降低风险:要有鉴别商品真伪好坏的丰富经验,什么产地、规格、材质、包装、装潢等全得懂,而且国家或行业标准中关于商品的理化、卫生等各种指标也得明白;还要注意保留证据,什么聊天记录、银行汇款单据、卖家身份信息等,别嫌麻烦,该保留的一样不能少;最关键的是,要么你有钱,任性,耐骗,要么有一颗能经得起吃亏上当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大心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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