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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企业标准指标“低得离谱”

  • 发布时间:2014-10-22 09:33:00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国家监督抽查透视专栏

  □ 本报记者 王 媛

  近日,质检总局公布了2014年第2批家用洗涤剂产品(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卫生洁具清洗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此次抽查涉及北京、河北、上海、江苏等11个地区81家企业的100批次产品。抽查企业合格率为88.9%,产品合格率为91.0%。从本次抽查结果来看,我国市场的洗衣液、卫生洁具清洗剂产品质量整体较高。但总活性物和表面活性剂含量两项指标为问题多发“雷区”,且中小型企业产品问题较多。

  “主要和规模有关,产品生产门槛比较低,技术含量也不高。”国家保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周泽琳表示。

  由于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和卫生洁具清洗剂没有纳入工业产品许可证发证产品范围,缺乏必要的准入门槛,在产业政策层面处于空白,问题也较为突出。生产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不按标准要求添加活性物原料,造成总活性物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是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的主要质量问题。“使用总活性物含量不合格的产品,有可能达不到理想的洗涤清洁效果。”周泽琳表示,“但总活性物含量不能完全反映产品去污能力的优劣,产品配方成分的组合及协同作用对产品的去污力同样有很大影响。”

  据悉,目前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和卫生洁具清洗剂相关产品均无国家强制标准,仅有推荐性标准。“本次抽查(衣料用液体洗涤剂部分)约有30%的产品采用企业标准。”据周泽琳介绍,由于现有行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企业可选择采用行标,也可选择自己的企业标准。不过,部分企业所定企业标准明显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且有些指标“低得离谱”。

  例如在QB/T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中,要求普通洗衣液和浓缩洗衣液的总活性物分别不低于15%和25%,普通型丝毛洗涤液和浓缩型丝毛洗涤液总活性物分别不低于12%和25%。而抽查中部分使用企业标准的企业产品数值却低得惊人。在此次抽查中,33个执行企标的企业,有8个具体指标的标准低于推荐性标准。周泽琳表示,这些远远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不仅给监督工作造成一定困难,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全国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姚成之认为,企业制定自己的企业标准可以理解,但“企业执行标准的高低与否,消费者是无法进行判断的。”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杨作毅表示,在国家标准缺失的现状下,企业要在地方进行企业标准备案,相关的指标、数值均应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

  受多方面影响,一些地方的备案标准有所不同,更有个别企业完全无视标准的严肃性,自己“编造”出相关标准便组织生产。

  姚成之认为,标准执行力弱也是抽检问题多出的主要原因。“多数行业、领域,都存在标准执行力度不透彻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则会通过监督抽查被发现出来。”他同时表示,从目前来看,在行业标准(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已存在并修改多次的情况下,未来“上升”为国标的可能性较低。

  对于相关产品的监管,杨作毅认为,要从源头上进行管控。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国家、行业标准的执行,对于备案的各类标准进行从严管控,严防出现“低标准备案”的情况。姚成之也建议执法机构应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不按标准企业进行严格的控制和惩罚。周泽琳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在进行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时,应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要求进行严格把关。

  “对企业来说,紧抓质量达到高标准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可靠可信的优质产品,尽到企业社会责任也显得更为紧迫。”杨作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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