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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配套管理措施亟须完善

  • 发布时间:2014-10-17 10:32:36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曾祥素)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最近开展的一项网络购物调查活动结果显示,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实施过程中,有关网络购物领域,仍存在如不宜退货商品范围被随意扩大、“商品完好”缺乏统一认定标准、个别网站人为设置无理由退货障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络购物行业的监管和规范,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0月16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公开提出4点建议。

  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动网络交易平台的制度建设。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活动的桥梁纽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其所承担的责任不应仅限于新《消法》第44条所规定的责任。有关部门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和自身制度的建设应当提出更高的要求。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对经营者的主体身份、经营资质进行审查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配套的资信管理制度、广告发布审核制度、黑名单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等,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

  建议尽快明确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新《消法》第25条“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为不宜退货商品提供了依据,但由于其缺乏具体的规定,致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可借此条款任意使用格式条款扩大不宜退货商品范围,忽略消费者的确认权利。条款中重要标准的缺失,使消费者的权益难以落到实处。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对该条款中的“商品性质”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

  建议进一步制定与完善“商品完好”的具体认定标准。新《消法》实施以来,对于符合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网络商品经营者常就退货标准作出不利于消费者退货的规定,人为设置退货障碍,限制消费者退货的权利,规避法定退货义务。如标签破损、掉落、外包装破损等均成为不予退货的理由。为此,建议尽快制定与完善退货“商品完好”的具体认定标准,把商品外观、使用性能和购买凭证完备的情况视为“商品完好”。宜根据不同商品的属性对“商品完好”作出认定。

  建议建立电商综合管理和信息联动机制。考虑到网络交易空间分散、管辖权不够明确的现状,建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建立综合管理和信息沟通联动的机制。一旦发现不法经营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立即启动联动机制,快速反应,分工处理。

  建议加快网络购物行业相关立法进程。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规范网络购物的法律法规。涉及到网络购物方面的纠纷,主要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法律调整,这些法律对规范网络购物而言存在针对性差、适用性不强的弊端,显然不能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早日建立和完善我国网络购物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就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合同模式、释明权、权利与义务、纠纷处理机制、赔付途径等作出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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