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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燃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4-10-15 09:33:12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徐建华)从北京市质监局获悉,为做好首都的煤炭质量监督工作,更好地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北京市质监局近日制定并发布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燃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燃煤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保证燃煤质量的工作制度和监管措施,燃煤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负有保证燃煤质量的责任与义务,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售前检验和台账记录等制度,确保燃煤质量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

  据介绍,办法提出了进货验收制度,生产单位采购原料煤时应向供货单位索要并查验所购原料的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详细记录原料供货单位、质量状况、进货数量等信息。自行检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产品质检机构对购入的每批次原料煤进行取样检验,检验符合有关要求后方可投入生产,进货验收记录应保存3年以上。销售单位进货时,应向供货单位索要并查验所购燃煤符合本市地方标准的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详细记录供货单位、质量状况、进货数量等信息,记录应保存3年以上。

  办法同时提出的售前检验制度,是指需自行检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产品质检机构对待出厂、销售的每批次燃煤进行质量检验,符合地方标准的要求后方可出厂、销售。规定各主体采购和销售燃煤时应签订合同,约定燃煤质量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或生产加工煤制品所用原料的要求。经检验不符合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并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退货。

  办法还指出,要建立消费争议解决机制。经核实已出厂销售的燃煤不符合地方标准的,应停止销售、主动收回,并为用户更换符合标准的燃煤;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办法要求经营场所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明示生产、销售的燃煤质量信息及本单位售后服务电话和质监部门12365投诉举报电话。今后,对举报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地方标准燃煤违法行为者,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奖励。

  办法确立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在燃煤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作用,通过立法与标准规范共同建立起燃煤生产、经营的制度体系,引导和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明确了燃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采取企业主体、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方式开展。各主体切实履行保障燃煤质量的义务,生产、销售、使用符合DB11/097《低硫煤及制品》北京市地方标准要求的燃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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