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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摔伤谁担责

  • 发布时间:2014-09-10 09:34:51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曾祥素)徐女士到超市购物时,将购物车推上滚动台阶式电梯,后连车带人自电梯上摔下,导致其肋骨骨折。徐女士起诉要求该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徐女士诉称,2013年12月9日下午,她在某连锁超市购物,结账后推着购物车上电梯时,因电梯上有水,脚下打滑,从电梯上摔了下来,致其肋骨骨折。事发时,电梯旁无专人值守。徐女士认为,超市应对其摔伤承担全部责任,要求超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滚动电梯为台阶状,纵向台阶宽度仅约35厘米,电梯旁有“请勿将购物车推上扶梯”的提示牌,但确无值守人员。徐女士自述其推行的购物车长度约1.1米至1.2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女士推行的购物车客观上无法在该超市的滚动扶梯上平稳放置,徐女士作为成年人,对此应有所认知,并应对将购物车强行推至扶梯上可能发生的危险有所预见,故徐女士在此次事件中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明显存在缺陷的设施、设备应及时维修、更换,对可能引发的危险应在显著位置予以警示,并设专人对消费者给予协助或提示。而本案中超市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由此引发的损害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超市承担主要责任,徐女士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

  一、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应当对可以预见可以认知的危险加以避免,不要为了一时的方便而忽视安全问题,尤其是老人和小孩不要单独外出购物。

  二、以超市为代表的公共场所,应当尽到对存在缺陷的设施、设备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并设专人对购物人群给予引导、协助或提示。

  三、超市应当定期检查、排查常用设施设备,对有危险的地方应当及时修理更换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四、超市责任范围,履行应尽义务。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上述法律规定不仅是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是经营者所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即经营者对消费者在购物或接受服务过程中的人身或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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