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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持卡人和银行责任共担

  • 发布时间:2014-09-10 09:34:50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曾祥素)曾某在交友网站上结识李某,并在交往过程中不慎将银行卡的密码及居民身份证信息为李某所得知。导致卡内钱款被李某所指示的他人冒名取走,曾某遂以疏忽监管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自担30%的损失,剩余损失由银行承担。银行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近日,该院对本案二审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做出了宣判。

  2008年,曾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后在交友网站中结识了李某,并在交往过程中不慎将银行卡的密码及居民身份证信息为李某所得知。李某因赌博欠款,利用曾某在交往过程中赠予的照片,伪造曾某的第一代身份证,并找人假冒曾某前往银行补办银行卡。补卡后,李某先后支出了卡内款项14余万元。李某不久便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但卡内钱款已被他挥霍一空。曾某遂以未尽审核义务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主张银行在取款过程中,存在检查不严的过错,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返还曾某存款本息147 977.82元,并由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

  银行方面则辩称,其在办理挂失业务时已认真进行审核,履行了审核义务,没有过错。曾某名下借记卡被冒名挂失并取走款项是由于自己的过失,其身份证和密码信息泄露,系导致伪造行为的主要原因,银行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审认为,曾某没有妥善保管其身份信息和借记卡密码,对存款盗取存在一定过错,判决曾某对自担30%的损失,曾某办理银行卡被犯罪分子李某通过伪造证件的方式挂失取得,并盗刷卡内现金,银行在办理原卡挂失及更换新卡事项上有过错,其余损失由银行承担。

  银行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以曾某保管个人信息不当,损失系曾某自身过错造成为由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二审庭审中,双方就银行是否尽到审慎审核义务、曾某是否应当承担主要过错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银行坚持认为,其对居民身份证进行了形式审核,并通过公安机关进行联网核查,已尽到审慎核查义务,不存在过错。并且主张本案损失完全是因为曾某向犯罪分子提供身份证信息和银行卡密码,使犯罪分子能够依据曾某提供的信息伪造身份证,从而导致损失的发生,故认为曾某应当自行承担其损失。曾某则主张银行在办理银行卡挂失业务时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银行有在储户办理储蓄业务过程中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2004年1月1日起办理的居民身份证应当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曾某在2008年申请办理借记卡时使用的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而犯罪分子2012年办理挂失和换卡时使用的是伪造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对于居民身份证不符、是否为曾某本人办理挂失业务等,银行均未尽认真、谨慎审查义务,存在过错。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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