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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建议”多为误导

  • 发布时间:2014-08-28 08:37:41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观象台

  □ 胡立彪

  “建议零售价”大家并不陌生,现在商场超市许多商品的包装上都有这样的标示。但消费者可能并不清楚,商家的这个“建议”并非如人们想象的那么真诚,其背后或许还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

  日前,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就因在“建议零售价”上出了问题,正在接受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调查。就此事召开的公开听证会上透露的信息,该公司旗下3款黑人牙刷(多支装)产品包装上标示“原建议零售价××元,并建议在此基础上打××折销售,实际售价以零售商标示为准”这样的说明文字,但实际上,这3款产品此前从未标示过“建议零售价××元”,厂家也没有给过经销商建议零售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认为,上述情况表明该公司在涉案产品包装上标示“原建议零售价××元”实际上并不存在,其价格标示行为是一种误导性标价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尽管在好来化工看来,“原建议零售价”是基于相应的单支装价格累计的,消费者如果“分开买确实需要支付相应价格,是真实存在的,因此不存在价格欺诈”,但是“单支装价格累计”的总价与“原建议零售价”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事实上是厂家在偷换概念),后者明显带有误导的成分。分析人士认为,商家创造“建议零售价”这个概念,主要是给消费者心理暗示,即所谓的高质高价,但这个价格往往虚高。之所以会标注虚高价格再做价格促销,一定程度上是商家对终端卖场的妥协,要知道,卖场都会要求商家做促销以带动销量和人气,而促销会有相应的费用。显然,“建议零售价”是为不断出现的促销做的铺垫。

  有了铺垫,问题就来了:到底“建议零售价”要给多高的“建议”呢?几十元的东西商家若“建议”几百元零售,这个“建议”自然就不好使了。所以,商家一般会预先估算好消费者心理上对价格的可接受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越高越好。不过,最关键的是,搞促销打折,价格要回归到商家自己可接受的范围。

  当然,“建议零售价”的推出,也有避免经销商擅自抬高商品零售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从而更好地规范消费市场及保护产品品牌形象的初衷。企业若能真心提这样的价格“建议”,某种程度上的确可以遏制商家的暴利行为,增加价格的透明度,给消费者一个可以衡量的尺度,对漫天要价的商家也是一种约束。更进一步说,如果厂家、商家、消费者3方可以围绕“建议零售价”这一基准,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合理调节最终售价,最终可以达到产、供、需3方利益相对平衡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推出“建议零售价”不仅无可厚非,而且值得提倡。

  然而遗憾的是,眼下市场“建议零售价”的标价行为已经完全脱离了厂家初衷,更重要的一点是,商家的“建议价”没有任何依据,更不具法律效力。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标价方式只有“明码实价”和“明码标价”两种,其价格必须经物价部门监督审核,不同的是“明码实价”不能讲价,而“明码标价”可以讲价。而商家所谓的“建议价”表面看一目了然,其实只是他们的一种自发行为,其价格并未经过物价部门监制,无法律效力。而且,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经营者有上述行为的,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好来化工被查是个很好的警示。因此,我们对还想使用“建议零售价”的商家提个建议:“建议”需诚信,误导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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