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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买卖真骗贷 被判合同无效

  • 发布时间:2014-08-27 09:38:42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本报记者 曾祥素

  为骗贷虚构房屋买卖合同,不料对方“假戏真做”将房屋抵押给他人,真房主这下慌了神,连忙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结此案,依法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谢先生与杜先生系朋友关系。2010年1月,谢先生因无力偿还他人欠款,遂与妻子陶女士商量决定用陶女士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的一套约62平方米的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但经过咨询,谢先生和陶女士了解到直接使用房屋抵押获得的贷款数额有限,且贷款利率较高。同时,二人了解到,如果购买此套房屋办理按揭贷款,不但贷款的数额要高很多,而且针对购买首套房的购房人的贷款利率也会更低。当得知杜先生名下并无房屋时,谢先生夫妇遂与朋友杜先生协商,由杜先生购买二人的房屋并从银行获得按揭贷款,谢先生夫妇则使用此按揭贷款偿还所欠债务。

  陶女士与杜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杜先生购买陶女士的房屋,并约定了房屋的出售价格为54万元,但杜先生并未实际给付购房首付款。同年3月,陶女士将房屋过户至杜先生名下,并与杜先生签订《协议书》,约定:因陶女士资金周转困难,故将名下房屋过户至杜先生名下,并用杜先生的名义办理贷款,该贷款则由陶女士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还清后,杜先生应无条件将房屋过户给陶女士;杜先生不得将该套房屋私自转卖、抵押、转租。后杜先生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共贷款42万元,该部分贷款直接汇入陶女士银行账户。此后,陶女士夫妇使用该贷款偿还了欠款,陶女士亦每月按时将应偿还的银行贷款汇入杜先生的银行还贷账户,再由银行自动扣除。至于陶女士所出售的房屋则仍然一直由陶女士夫妇实际居住使用。2010年底,谢先生不幸去世。

  2014年2月,陶女士得知杜先生欠了大量外债,可能会出售自己的房屋偿还债务,遂积极与杜先生协商房屋过户事宜,但未能协商成功。2013年3月,杜先生将该套抵押给他人,借款90万元,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2014年4月,陶女士一纸诉状将杜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针对陶女士的起诉,杜先生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因自己曾替谢先生偿还了15万的债务,所以购房时是以此折抵应给付的购房首付款。杜先生并向法庭提交了谢先生向案外人出具的14万欠条的原件。购买房屋后,谢先生要求继续租住该房屋,陶女士每月偿还的贷款实际是应当支付的房租。关于《协议书》的签订,杜先生则称系谢先生要求其签订的,签订的具体原因自己并不清楚。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杜先生与陶女士虽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却并未实际交付房屋及支付购房首付款,杜先生所借银行按揭贷款实际亦由陶女士偿还。结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其真实意图系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向银行获取贷款,其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杜先生与陶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陶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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