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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外管局出台指引 规范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 发布时间:2015-11-08 07:15: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李春晖

  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发布了《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下称《指引》),以规范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所谓基金互认,指允许境外注册并受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开销售。今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工作正式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同时发布了《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两地基金互认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指引》从香港基金内地发行、内地基金香港发行、资金及汇兑管理、统计监测及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对两地基金互认进行了规定。

  《指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所涉人民币账户和人民币资金跨境收支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对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实行信息报告管理,并就其所涉的外汇账户开立、资金汇兑、收付和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指引》提出,基金跨境发行募集资金可以人民币或外汇形式进出,涉及货币兑换的,可由托管人或代理人直接在银行办理;鼓励跨境发行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和跨境收付;国家外汇管理局仅对基金互认总额度进行监控,不对单家机构的额度、单只产品的额度进行审批。

  对于两地互认基金募集资金净汇出(入)规模上限,《指引》明确,初期均为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当募集资金净汇出(入)规模达到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在公告之日起暂停内地(香港)基金注册(认可)以及跨境发行销售相关工作,直至此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汇出(入)月度数据时,净汇出(净汇入)资金规模低于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为止。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此外,《指引》还提出,实施信息报告制,互认基金信息报告手续下放至托管人(银行)或代理人(银行或基金公司)办理;建立系统化数据统计和报送程序,无需手工填报或重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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