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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指引颁布实施

  • 发布时间:2015-11-07 07:2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田燕

  初期均为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

  11月6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支持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工作,日前,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引》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仅对基金互认总额度进行监控,不对单家机构的额度、单只产品的额度进行审批;基金跨境发行募集资金可以人民币或外汇形式进出,涉及货币兑换的,可由托管人或代理人直接在银行办理;鼓励跨境发行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和跨境收付;实施信息报告制,互认基金信息报告手续下放至托管人(银行)或代理人(银行或基金公司)办理;建立系统化数据统计和报送程序,无需手工填报或重复报送。

  《指引》规定,所有香港基金内地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出规模上限、所有内地基金香港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入规模上限,初期均为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当所有香港基金内地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出规模达到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或当所有内地基金香港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入规模达到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在公告之日起暂停内地(香港)基金注册(认可)以及跨境发行销售相关工作,直至此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汇出(入)月度数据时,净汇出(净汇入)资金规模低于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为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每月在官方网站公布基金跨境发行销售募集资金汇出(入)相关信息。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该信息开展基金跨境发行销售相关工作。

  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香港(内地)基金因香港(内地)持有人净赎回,导致该基金内地(香港)持有人资产规模超过该基金总资产50%的,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停止该基金内地(香港)销售。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其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人民币或外汇形式汇出或汇入申购及赎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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