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警示非法集资风险
- 发布时间:2016-04-29 04:30:50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曹霁晨
非法集资的风险引发越来越多的关注,保险业也在着力防范。近日,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业非法集资呈现传统的主导型案件占比下降等四个方面的特征,保险从业者和保险产品被不法分子利用,业外非法集资风险向业内渗透转移的风险隐患加大,2016年一季度保险业非法集资发案数和涉案金额实现双下降,风险总体可控。保监会将组织保监局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轮动检查,进一步强化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和保监局的属地责任。对于有关人员涉嫌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P2P平台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资风险,保监会也进行了风险提示。
保险业非法集资出现新作案手法
4月27日,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发言表示,从近年来保险领域非法集资发案情况看,保险业非法集资呈现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传统的主导型案件占比下降。虽然近两年传统的保险从业人员假借保险单证、印章犯罪的主导型案件依然多发,但案件数量少于参与型案件,占比有所下降。二是参与型案件占比上升。近两年保险从业人员以非保险身份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的参与型案件增速迅猛、占比上升,成为主要的案件类型。三是被利用型案件风险加大。一些外部投融资机构利用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名义对外虚假宣传、夸大保险责任。四是新的作案手法时有出现。个别单位以投资相互保险为名,涉嫌非法集资。例如某国民互动保险加盟方案推出互助计划,以投资收益吸引投资人,明显与互助保险宗旨相悖。
此前,保监会发现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试图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涉嫌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与此同时,P2P平台的一些非法手段也在为保险业增加风险。
保监会发现,少数P2P平台大量招募原属保险公司个险渠道的保险从业人员采用非法手段套取处于正常期的保单资金,给广大保险消费者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常见非法手段体现为少数从事过保险销售工作或对保险销售业务熟悉的P2P销售人员,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借口送礼品或进行保单升级,骗取保险消费者信任,进而获取保险消费者保单号、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引诱消费者退保后“升级”购买P2P产品。还有P2P平台销售人员推销产品过程中,违规向保险消费者承诺高收益,回避产品风险,劝说保险消费者进行保单质押,将质押贷款作为投资款投入P2P平台。如有P2P平台销售人员号称公司开发的“保单收益补偿产品”具有18%甚至20%以上的年化收益率。
相互保险不存在股权溢价和上市收益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27日表示,总体来看,保险从业者和保险产品被不法分子利用,业外非法集资风险向业内渗透转移的风险隐患加大。保监会高度重视保险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2016年一季度保险业非法集资发案数和涉案金额实现双下降,风险总体可控。
对于有关人员涉嫌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保监会提示,相互保险组织是指投保人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主要是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保障,而不是提供高额投资回报。相互保险组织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在资本构成方面有所不同,不存在股权溢价和上市收益,目前也无需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筹建资金。请社会公众自觉抵制高额回报诱惑,不参与此类出资加盟活动,谨防上当受骗。另外,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该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公司的应依法予以取缔。社会公众应选择经国家依法批准的保险机构参保。
对于P2P平台风险,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保险销售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需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承诺高额回报是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筹资初期往往可以按时足额兑现本息,待集资达成一定规模后,再秘密转移资金。广大保险消费者要切莫因一时“贪念”而上当受骗,警惕不法分子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
监管部门正在推进更多的工作以规避风险。近期,保监会将组织全行业启动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并组织保监局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轮动检查,进一步强化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和保监局的属地责任,及时化解存量风险、逐步减少增量风险,对存量风险力争做到早发现、早识别、早处置,对深化改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新型风险,及时研究完善制度,主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前述负责人介绍,下一步,保监会将按照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安排,做好相关工作,重点做好指导保监局和保险公司建立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开展专题宣传、全面开展风险排查、稳妥处置案件风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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