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新规9日施行 3个月内减持不得超1%
- 发布时间:2016-01-08 07:1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张恒
1月7日,针对市场高度关注的减持解禁期到来的问题,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宣布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为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又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大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规定》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规定》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规定》完善了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
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规定还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
此外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证监会表示,由于《规定》在现行证券法律体系下,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化解恐慌情绪。因此,《规定》出台后将不会出现“减持潮”,引发市场大幅下跌的说法没有根据。出台《规定》,并不意味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国家队”即将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也不会发生改变。今后,证监会将继续把稳定市场、稳定人心、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目标,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当天,为了配合《规定》的实施,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布了相关配套文件。上交所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计划实施情况公告格式指引》,明确大股东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时,应当按照要求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和减持实施情况公告。
深交所亦发布了《关于修订我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的通知》。上交所表示,《预披露格式指引》主要内容有三方面:一是拟减持股份的大股东应当披露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数量、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二是大股东减持计划公告中应当充分揭示实施减持计划的不确定性,以及减持股份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等重大风险;三是大股东应当及时披露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实际减持股份数、减持比例、减持价格区间以及本次减持后股东及其一致性行动人的持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