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规范险企举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 发布时间:2015-12-24 00:30:41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杨菲
保监会网站23日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简称《3号准则》),对保险机构披露举牌信息进行了重点规范。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3号准则》的发布,有利于在充分尊重投资市场化原则基础上,督促保险公司切实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下一步将在偿二代框架下,推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由软约束向硬约束转变。
《3号准则》共八条。一是列明披露的情形。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要求进行披露。二是明确披露内容。除披露相关股票名称、代码、公告日期、交易日期等基本信息外,还应披露资金来源、投资比例、管理方式等信息。运用保费资金的,应列明相关账户和产品投资余额、可运用资金余额、平均持有期及现金流情况。三是规范披露方式。明确披露的时间和要求,增强操作规范性。同时,为增强政策覆盖面和公平性,《3号准则》要求保险集团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适用本准则,保险资金投资境外市场上市公司股票,达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举牌标准的,参照适用该准则。
《3号准则》提出,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于上市公司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保险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以及保监会指定媒体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披露相关信息。一是被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名称、代码、上市公司公告日期及达到举牌标准的交易日期(以下称交易日)。二是保险公司、参与举牌的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情况。三是截至交易日,保险公司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及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3号准则》明确,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还应披露交易方式(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增发、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资金);资金来源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应当按照保险账户和产品,分别说明截至交易日,该账户和产品投资该股票的余额、可运用资金余额、平均持有期,以及最近四个季度每季度的现金流入、流出金额;来源于其他资金的,应当说明资金具体来源、投资该股票余额、资金成本、资金期限等。
另外,保险公司对该股票投资的管理方式(股票或者股权);按照规定符合纳入股权管理条件的,应当说明向保监会报送相关材料情况,列明公司报文的文件标题、文号和报送日期。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也应予以披露。保险公司委托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投资股票,发生举牌行为的,由保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3号准则》的发布是贯彻国务院“放管结合”精神,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提升保险资金运用规范化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丰富和完善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系列规则,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政策体系;二是有利于在充分尊重投资市场化原则基础上,督促保险公司切实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三是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经营透明度,防范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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