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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凶猛” 监管祭出内控指引规范大类资产

  • 发布时间:2015-12-16 08:18:12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杨菲

  12月15日,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Guidance for the Internal Control of Insurance Funds,简称GICIF,《指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下称《应用指引》),以及《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频频出手,剑指何处?

  12月15日,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Guidance for the Internal Control of Insurance Funds,简称GICIF,《指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下称《应用指引》),以及《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值得一提的是,这距离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不足十日,距离印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资产配置压力测试的时间,亦不满一周。

  另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15日获悉,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将配合《指引》出台审计指导意见。

  业内认为,保监会近期密集出台文件规范保险资金运用,与保险资金规模迅速壮大,一些保险公司热衷于高现价产品,从而导致保险资金错配以及近期保险资金在二级市场的大手笔操作不无关系。

  对此,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宏观与战略研究所研究员魏瑄12月15日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以往,监管层对保险资金的监管,更多体现在比例和评级上的限制,但随着保险资金运用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的显著提升,对保险资金监管正逐渐从前端转移到后端。在低利率周期环境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性有所提高,需要进行具有前瞻性的监管。”

  具体而言,《指引》采取总指引与配套应用指引共同组成“1+N”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体系。在首次发布的《应用指引》中,分别对银行存款、固定收益、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等投资的关键环节制定了内控标准和流程。

  同时,在《指引》的基础上,保监会还要求保险机构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专项审计。

  《办法》则对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实施动态评价,并提及对涉及公司治理内容的行政许可审核,如保险资金运用创新等方面,将评价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审核依据之一。

  “总指引+配套应用指引”

  《指引》采取总、分框架结构,体现为“总指引+配套应用指引”形式,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总指引明确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目标、原则和基本要素,并围绕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等要素,明确细化了关键控制点及主要控制活动等。

  配套应用指引则主要针对保险资金具体投资领域的内部控制建设,主要包括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投资研究与决策控制、投资执行控制、投资后管理等重点环节内部控制标准和要求。

  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表示,“《指引》采取‘总指引+配套应用指引’的形式,更加体系化也更具操作性,总指引主要是明确方向和重点,配套应用指引则强化关键和细节,二者相辅相成。”

  值得一提的是,首批发布的配套应用指引主要针对保险资金在银行存款、固定收益、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等投资工具上的运用,这将有效防范上述投资领域的主要风险和问题,比如股票投资领域的资产配置风险、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等问题。

  魏瑄表示,“上述领域是保险资金大类资产配置的重点,且具有一定框架性,监管上也具有一些业内标准,因此配套应用指引首先从此着手。”

  据悉,在《指引》总、分框架的基础上,保监会下一步将根据市场和监管需要,陆续出台针对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股权投资、境外投资、衍生品等投资类别的配套应用指引。

  据中国保监会此前披露,截至2015年10月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106061.64亿元,较年初增长13.66%。其中,银行存款24189.10亿元,占比22.81%;债券37120.67亿元,占比35.00%;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4863.68亿元,占比14.02%;其他投资29888.19亿元,占比28.17%。

  独立第三方内控专项审计

  在发布《指引》的基础上,保监会还要求保险机构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要件、资金运用创新业务试点审慎性条件以及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评价事项。

  对此,保监会表示,保险机构聘请符合条件的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进行专项审计工作,这是监管部门为推动保险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有效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所做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魏瑄认为,“监管出台此要求是为促进保险机构按照内控指引要求,不断健全完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并确保得到有效实施。同时,引入独立第三方审计力量开展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是补充法定监管的一种途径,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偿二代的要求。”

  具体而言,内部控制专项审计包括三点要求:一是与保险机构年度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整合。保险机构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年度外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进行专项审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二是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专项审计主要依据本次发布的《指引》及《应用指引》,并接受监管质询和检查,遵守保险业有关协会的自律规范。

  三是保监会将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作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审计结果作为保监会开展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备案、资金运用创新业务试点以及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评价事项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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