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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系统接入规则尚未定稿 券商等机构解读差异大

  • 发布时间:2015-11-11 10:10: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杨庆婉  责任编辑:杨菲

  一份征求意见稿已引起热议,两份征求意见稿却将券商等机构都搞糊涂了。

  自配资清理之后,外部信息系统接入的监管就成为影响券商、信托、期货、基金、私募等机构及第三方业务合作的要素。

  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目前就有两份文件试图规范外部信息系统接入:一份是《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另一份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外部接入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由于监管层只对个别券商征求意见,所以有些机构尚不知道这两份意见稿的内容,而券商对此的解读及评估也不尽相同。

  两份意见稿谁说了算

  一位从事主经纪商(PB)业务的券商人士表示很苦恼,他正在为合作的期货公司接入券商自身的PB系统,并配置一条恒生系统的专线,但他拿捏不住这是否在外接系统的许可范围内。

  自配资清理以来,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问题就成为焦点。先是今年6月份,中证协发布了文件《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评估认证规范》,按计划在8月份接受券商外部接入认证评估,但后续一直无进展。

  直至最近,证监会下发了《证券期货基金机构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同时记者获悉中证协也有一份《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这两份意见稿都意在规范信息系统外部接入,但适用范围等不尽相同。

  仔细看来,暂行规定是由证监会下发的征求意见稿,将券商、基金、期货及基金子公司、期货子公司的信息系统外部接入都纳入监管范围内;而管理办法是由中证协下发的征求意见稿,只针对券商的外部系统接入,并为其评估认证做界定和准备。

  相同之处是,两份意见稿都对场外配资等做了禁止性规定,而暂行规定更加细致。

  暂行规定明确表示,不得在产品委托人份额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不得由不同委托人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有同一证券账户;不得出现优先级委托人享受固定收益,且劣后级委托人以投资顾问等形式直接执行投资指令的股票市场融资活动的情形。

  而管理办法则在外部接入业务中,列出了五大类禁止行为:包括涉及违法违规、场外配资、匿名账户、规避监管或自律管理、交易接口等在内。

  券商等机构解读差异大

  要说外部接入系统被切断之后,最受伤的除了像恒生、金证等第三方系统服务商之外,就要数信托公司了。据了解,目前许多证券投资信托都不能开展业务,只能另寻合适的通道如期货、券商等。

  券商对外部系统接入偏于谨慎,各家对意见稿解读差异也比较大。有的券商认为规则正式出台之后,再接入外部信息系统就需要在半年内上报中证协进行评估认定,至于券商自购的PB系统就算内部系统。而有的券商认为,外部信息系统接入是再也不被允许的,只能连接券商的PB系统来下单,不能直接像原来那样接到交易端口。

  什么是外部信息系统?这一点中证协给出了界定:券商接入具有证券交易功能的外部信息系统应当通过专线、互联网VPN等专用通信通道。而通过直连证券公司的通用浏览器、由证券公司完成应用封装的独立应用模块或应用程序等技术方式实现证券交易功能的信息系统,视为不具有证券交易功能的外部信息系统。

  如此一来,有些与同花顺大智慧等合作的券商难免担忧,是不是对接互联网第三方公司的引流渠道也要终止了。而一家上市券商则认为,目前比较难把握的是对做量化交易的系统怎么处理,这其中又涉及复杂的策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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