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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监管执法再升级 处罚8宗违法案件

  • 发布时间:2015-10-31 08:46:37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吴起龙

  半年多来,证监会几乎每周都会公布一批案件,内容多涉及内幕交易、违法减持、信披违规等,昨日,证监会再对8宗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拟罚没金额总计近1.47亿元。

  另外,10宗违法减持案也有了处理结果。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券执法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处罚8起违法案件

  邓舸表示,证监会对某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某会计师事务所、某资产评估公司涉嫌未勤勉尽责案,某投资公司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案,李某霞涉嫌内幕交易“新潮实业”案,颜某明涉嫌内幕交易“利欧股份”案,李某捷涉嫌内幕交易“博云新材”案,罗某阳、罗某颖涉嫌内幕交易“东方铁塔”、“黄河旋风”案等8宗证券违法案件进行了审理认定,拟罚没金额总计近1.47亿元,拟对8名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其中3名当事人为终身禁入,相关案件已进入事先告知程序。

  具体来看,某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中,该上市公司通过提前确认收入、延后确认年终奖,虚构合同虚增收入等多种方式,虚增2013年度利润,实现2013年年度报告扭亏为盈。证监会拟责令该上市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层人员给予警告,并依据其责任大小分别给予30万元到3万元不等的罚款处罚,对直接参与财务舞弊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分管营销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某会计师事务所在为上市公司开展年报审计业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监会拟责令其改正,没收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3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两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顶格罚款。

  某资产评估公司在为上市公司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涉嫌违反多项执业准则,证监会拟责令其改正,没收其业务收入12万元并处以3倍罚款,对两名直接负责的资产评估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顶格罚款。

  某投资公司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案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洁自2014年开始操作使用他人账户,利用投资公司闲置资金买卖股票,盈亏由该公司承担,合计获利41015596元。证监会拟责令该投资公司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罚款,对周某洁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顶格罚款。

  李某霞涉嫌内幕交易“新潮实业”案中,当事人在工作场所非法获取上市公司筹划重大投资的内幕信息,控制使用配资账户交易“新潮实业”,获利8754982元,涉嫌内幕交易,证监会考虑到其具有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拟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倍罚款。

  颜某明涉嫌内幕交易“利欧股份”案中,在上市公司筹划重大投资事项期间,颜某明与上市公司知悉内幕信息的高管人员联系频繁,其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获利4550512元,涉嫌内幕交易,证监会拟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

  李某捷涉嫌内幕交易“博云新材”案中,在上市公司筹划重大投资事项期间,作为某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李某捷与知悉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股东单位高管人员频繁接触、联系,利用他人账户交易“博云新材”,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获利2887526元,涉嫌内幕交易。证监会拟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同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罗某阳、罗某颖兄弟涉嫌内幕交易“东方铁塔”、“黄河旋风”案中,兄弟二人同为证券从业人员,罗某阳利用其负责、承揽上市公司购买资产项目或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信息便利,与其弟控制利用他人账户买入相关股票,在2013年至2015年间涉嫌3次内幕交易,其中2013年交易“东方铁塔”亏损126043元,2014年交易“黄河旋风”亏损486元;2015年交易“黄河旋风”获利446920元。证监会拟没收其违法所得446920元,并对3次内幕交易行为共处以2540760元罚款,同时对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邓舸表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误导、欺诈投资者,严重损害资本市场的“三公”秩序,证券服务机构怠于履行勤勉尽责法定义务,违背了市场“看门人”的诚信原则,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行为扰乱了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内幕交易行为滥用“内部人”的信息优势与其他投资者进行不公平交易,必须严厉打击。

  惩罚10宗违法减持

  此外,证监会已完成对10宗违法减持案的听证复核工作,并已作出行政处罚,其中涉及6名自然人股东、5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7名责任人,罚款金额总计1.08亿元。

  据了解,听证会上,涉案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主要包括,违法减持行为没有主观恶意;对法条的理解存在偏差;减持行为存在客观理由;减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获取非法利益;与相关人员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地方证监局已经对违法减持行为作出监管措施,若再行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存在“一事二罚”的问题等。一些当事人还提交了相关增持材料,申请从轻处罚。

  邓舸表示,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减持原因及目的、危害后果是否严重并非违法减持未披露行为构成要件,不影响对违法减持行为的认定;对于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违法减持行为,证监会严格依法予以查处;证监会派出机构对部分涉案当事人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不影响后续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需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证监会必须严格履职,绝不姑息。对于相关当事人大比例增持的情节,证监会也依法统一予以考量,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

  邓舸强调,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处罚决定的作出,不仅是对违法减持行为的裁判,更是对相关各方的告诫和劝勉。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吸取前车之鉴,认真履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规范信息披露和股票交易行为,切实承担其维护上市公司健康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为建设一个公开透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股票市场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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