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乌龙指”案一审宣判 6名投资者获赔偿
- 发布时间:2015-10-02 00:00: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王斌
“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秦某损失人民币54540元……”9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秦某等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6名投资者胜诉获赔,2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投资者最高获得20万元民事赔偿
9月30日,上海二中院敲下“光大乌龙指”民事索赔案第一槌。秦某等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分别获得2220元到200980元不等的民事赔偿。同时,法院驳回了王某等2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出现程序错误,导致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并实际成交72.7亿元。当日下午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在未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才就相关问题发布公告。
原告代理律师之一严义明表示,本次审判结果具有风向标的意义,目前有不少投资者尚在观望而未进入诉讼程序,相信这次的宣判结果会影响他们的决定。“由于诉讼有效期将于11月中旬到期,估计‘十一’过后会有不少投资者陆续起诉光大证券。”
胜诉难点:因果关系、具体损失如何认定?
“这是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判决赔偿的第一案,以前也有过类似案例,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严义明介绍说。
记者调查发现,此类案件难以胜诉和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关。投资者经济损失与内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告经济损失的认定是此类案件判决的关键所在,但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
上海二中院认为,“由投资者通过证据去证明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几乎不可能。”据了解,上海二中院在认定内幕交易与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关系方面,采用了推定的做法,即在内幕交易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期间,如果投资者从事了与内幕交易行为主要交易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活动,并因买卖与内幕信息直接关联的证券、证券衍生品或期货合约遭受损失,则应认定内幕交易与投资者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损失计算方面,目前我国法律也无详细规定。上海二中院认为,在本案中,则应以原告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考虑交易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区分不同情况合理计算损失金额。对于原告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的交易,属于跟风买入受损,光大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并无过错,无法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风险。
证券维权应安排证监会“替天行道”
本次“光大乌龙指”民事索赔案中部分投资者胜诉,也因实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零的突破”而受到高度关注。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进步不小,继续完善的空间也很大。改变内幕交易中投资者的维权困境,仍赖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建议,在打击内幕交易的制度建设方面,可考虑仿效香港的做法,安排证监会“替天行道”,并由其下属投资者保护机构负责统一的损失计算、联络和发放。
对于中国资本市场而言,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需持续打击,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也仍任重而道远。文/新华社记者 黄安琪 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