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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打击违法违规 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秩序

  • 发布时间:2015-09-18 21:47:28  来源:法制网  作者:程丹  责任编辑:张明江

  从轻处罚需满足增持数额大于违法减持股票数额的50%;证监会对违法违规将保持持续打击态势

  近日,证监会已完成对第二批共19宗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和短线交易案件的审理工作,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表示,对于一些超比例减持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补救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增持股票的行为,将按照当事人实际增持的情况执行统一的、有梯度的从轻处罚幅度。

  邓舸介绍,第二批19宗违规减持案件已进入事先告知程序,其中15宗违法减持案件共涉及6名自然人股东、10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1名责任人,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9.56亿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81%。4宗短线交易案件中,违法进行短线交易的当事人包括2家法人和2名自然人。因违规减持长信科技,证监会拟罚香港东亚真空电镀厂有限公司3040万元,因违规减持雏鹰农牧,证监会拟罚侯建芳2600万元。

  谈及对上述案件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和量罚方面的尺度把握,邓舸指出,证监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类案件严格执行统一的裁量尺度。第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方面,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限制期内转让股份两个违法行为均予以认定和合并处罚。第二,法人股东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方面,对法人和责任人实行双罚制。第三,裁量幅度上,在统一考量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对在限制期内违规减持股票的违法主体,按照“违法买卖超比例越多、买卖金额越大,处罚越重”的量罚原则,根据违法减持比例,采取有梯次递增的量罚尺度,并明确了限期改正的要求。

  对于涉案当事人在超比例减持之后,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减持股票进行相当比例增持的情况,邓舸表示,这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证监会将在不改变对违法行为认定的前提下,在违法减持罚款数额方面对涉案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同时,从轻处罚只限于对违法减持罚款数额产生影响,不影响对涉案主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

  证监会处罚委办案人员进一步解释,对涉案当事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而从轻处罚的期限,若当事人只陈述申辩但不要求听证的,应当于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相关增持证据,只有其增持、回购数额大于违法减持股票数额的50%以上,才可以从轻处罚。而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于听证会结束之前提交增持证据。

  邓舸表示,违法减持、短线交易行为的高发频发折射出部分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缺乏守法意识和守信观念,对于违背“三公”原则、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证监会将继续加强监管、严厉打击。

  上述处罚委办案人员指出,加大对证券期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将成为证监会行政执法的持续态势,这不是阶段性执法,更不是运动性执法,而是统一的恒定的,证监会不会因为股指的波动而影响执法力度。

  业内人士指出,近期监管层加大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这对于肃清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信披违规等股市毒瘤将起到关键作用,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市场参与各方都应以身作则,参与到稳定市场、修复市场、建设市场的行动中来,以建设一个公开透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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