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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谈股息红利个税调整 意在鼓励长期投资

  • 发布时间:2015-09-10 07:25:00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斌

  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9日表示,股息红利个税调整意在鼓励长期投资。

  负责人介绍,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了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持股时间长短予以不同的税收政策待遇。该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实施,主要目的是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此次,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9月8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持股超过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变,实际税负仍为20%和10%。

  “此次政策调整将有利于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负责人说。

  关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这一问题,负责人介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对此,负责人进行了举例说明:某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元,如果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如果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元;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股息红利的法定税率20%,得出的20元、10元就是应纳税额。

  负责人同时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此外,负责人表示,此项政策的实施涉及面较广,关系广大个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政策宣传与辅导,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技术保障。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做好相关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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