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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六方面修订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 发布时间:2015-06-20 07:0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恒

  新赋予当事人“申请查阅证据”、“申请延期听证”两项权利

    《证券日报》记者19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证监会拟对2007年4月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以下简称《听证规则》)进行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此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在法律框架内规范和完善听证程序,以更充分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各项合法权益,提高证券期货执法规范化水平。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此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六个方面:

  一是将《听证规则》由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上升至部门规章。

  二是扩大《听证规则》适用范围。鉴于证监会派出机构自2013年10月起开始实施行政处罚,故将原由证监会会机关适用的《听证规则》扩大为证监会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同时适用。同时,将证监会会机关和派出机构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前的听证也纳入参照执行范围。

  三是扩大了听证范围。(1)将2012年后新修订《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新增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处罚种类纳入听证范围,即责令停止基金业务、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没收业务收入(一定金额以上)、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资格等5类;(2)将判定经济制裁类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业务收入)是否有听证权利的标准,由现行的“单项金额”超过特定数额,调整为“多项金额合计”超过特定数额;(3)新增“申请参加听证”制度,即同一案件中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后,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一并参加。

  四是新赋予当事人“申请查阅证据”、“申请延期听证”两项权利。

  五是完善《听证通知书》记载事项。为保障当事人更有效地行使听证权,证监会借鉴司法机关做法,将当事人在听证中需关注的各类事项,一次性地在《听证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

  六是完善听证程序制度。参照司法机关做法和证监会执法实践,新增规定延期听证、中止听证、终止听证等三项程序制度。

  此外,除上述六个方面的内容外,本次修订还对当事人义务、证监会职责等事项进行了整理和规范,并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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