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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一审 投资者最该关注的十件事儿

  • 发布时间:2015-04-21 09:00:01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小菲

  在2005年10月经过较大修订之后,证券法时隔10年再度大修。20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草案共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修订草案明确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股票发行注册的申请条件和注册程序,确立了股票发行注册的法律制度。在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如此大范围、大力度的修订,会带来哪些变化?又将怎样影响市场的参与者?

  股票发行注册由交易所审核

  证券法修订草案首次明确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进行审核。

  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说明,注册生效不表明监管机构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监管机构对注册文件的真实性作出保证。

  欺诈发行处罚标准大幅提高

  注册制“宽进”,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严防欺诈发行。根据草案,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处罚最高标准只有60万;已经发行的,处以非法所募金额2%以上10%以下罚款,现行最高标准为5%。

  新增现金分红制度

  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根据草案,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分配现金股利。

  可以设立证券合伙企业了

  草案提出“证券合伙企业”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将允许设立合伙制的证券企业。按规定,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经营草案规定的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

  草案明确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但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相关人员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单位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完成后3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为境外企业上市预留空间

  草案中有4个条款专门对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作出了相关规定。内容涉及境外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在境内上市的信披要求、财务会计报告要求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方面的要求等。

  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

  草案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行为,防止在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进行价格操纵。禁止的行为包括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影响衍生品市场价格等。

  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草案规定,禁止证券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泄露该未公开信息。这里的“未公开信息”,是指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与内幕交易一样承担赔偿责任。

  遇上市公司造假可协议赔偿

  买股票,买到造假的上市公司怎么办?草案规定,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这意味着遭遇造假的投资者在民事诉讼外多了一条维权渠道。

  民事赔偿可推代表诉讼

  由于缺乏集体诉讼制度,股民索赔一直是一大难题。草案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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