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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正研究向银行发放证券牌照 尚无时间表

  • 发布时间:2015-03-07 01:30:25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朋浩

  中金所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交易的请示证监会正在审批

  对于日前媒体关于“监管部门将向银行发放券商牌照”的报道,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3月6日表示,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落实“国九条”的有关要求,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研究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以及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有关制度和配套安排,相关研究工作正在进行中,并需履行必要程序。有关政策的公布实施尚无明确时间表。

  张晓军说,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明确提出实施公开透明、进退有序的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研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交叉持牌;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参股的方式探索综合经营。

  对于媒体关于“中国拟对QFII和RQFII税收进行专项清理并追征税款”的报道,张晓军表示,2014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明确自2014年11月17日起,QFII和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11月17日之前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他进一步介绍,我国现行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所得税。为了促进内地和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经国务院批准,在沪港通机制下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暂免征收股票转让差价所得税。考虑到QFII、RQFII和沪港通在交易性质和经济实质上具有类似性,并兼顾税收政策公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财税[2014]79号文,明确了上述政策。因此,对不属于免税范围的所得依法缴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

  此外,张晓军介绍,中金所已向证监会上报了开展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交易的请示。目前,证监会正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下一步,证监会将及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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