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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称中国拟追征2009年11月以来QFII和RQFII税款

  • 发布时间:2015-02-27 01:10:11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小菲

  2月26日,有消息称,中国有关部门近日拟针对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税收采取专项清理活动,追征税款的时间范围为2009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经记者向有关部门了解,该专项活动的确正在进行。

  记者了解到,2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京举办了关于QFII/RQFII税收政策解读的培训班(北京地区),旨在落实《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简称《通知》)。据悉,此次专项清理的范围包括QFII/RQFII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权益性投资资产包括A股和B股股票(股权)、基金、权证和股指期货等。转让纯债型投资资产的,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转让混合型投资资产的,不对其投资资产属性作进一步划分,全额视为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可转债的,在转股前转让按照转让债券处理,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转股后转让按照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处理。清理时间范围为QFII/RQFII获准进入中国境内市场至2014年11月16日,追征税款的时间范围为2009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负责本次QFII/RQFII涉税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为北京、上海和深圳国税局。

  按照清理工作要求,在处理口径上,对于股息、利息类所得征收的税款按照规定加征滞纳金,对于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征收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在税款计算方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以每次交易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次适用10%税率并计算应征税款,不可多笔交易盈亏相抵。

  有业内专家认为,QFII所得税涉及的只是利得部分,与营业税相比数额较小,在我国税收收入占比中也是微不足道的,QFII不会因此政策而出现大规模撤离现象。此举目的不在于增加税收收入,而是通过税制的明确完善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吸引更多退休基金等大型海外投资机构入场。据了解,在此之前,由于对于QFII等海外机构在A股的投资是否征收资本利得税监管层一直没有明确说法,相当多的QFII机构和RQFII管理人都按业内默认的10%比例来预提资本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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