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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欺诈上市行为

  • 发布时间:2014-11-06 00:30:27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恒

  欺诈上市时有发生。有些公司在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上会稿中存在重大遗漏,且在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有些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和业务收入。证监会依法对此类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为上市公司敲响警钟。

  首发申请文件存重大遗漏

  新大地案件中,新大地在2012年4月12日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上会稿中存在重大遗漏,且在2009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具体事实如下:新大地通过多种手段虚增2011年利润总额1,521.07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36.13%。新大地虚增2010年利润总额289.15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0.89%。新大地2009年虚增利润总额251.9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4.87%。此外,新大地2009年至2011年虚增固定资产,其中,2009年虚增固定资产227.68万元,2010年虚增固定资产648.73万元,2011年虚增固定资产264.5万元。新大地在2012年4月12日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上会稿中遗漏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并遗漏控股股东股份转让情况。

  新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和第二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的行为。

  证监会认为,新大地主动撤回首发申请文件,只能表明从形式上看是其自主作出的行为,但并不属于其反省自己的违法行为、为减轻危害后果而主动中止的行为,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新大地具有报送、预披露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报告的主观故意,情节十分恶劣,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证监会复核,与新大地相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已考虑不同情节,并区别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中签字,做出了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的声明,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黄鲜露经办过新大地用于资金周转的梅州志联、曼陀神露等多个公司或个人银行账户的开销户、转账或存取款业务,是新大地虚增收入事项的直接参与人员,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证监会决定:对新大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黄运江、凌梅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凌洪、黄鲜露、赵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樊和平、邱礼鸿、支晓强、何日胜、奚如春、马建华、陈增湘、林明华、李明、何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虚增资产和业务收入

  在绿大地案件中,经查明,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且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

  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关于“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证监会决定:对绿大地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责令绿大地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由于司法机关已对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刑事处罚,不再行政处罚。对赵国权、胡虹、黎钢、钟佳富、普乐、罗孝银、谭焕珠、毛志明、徐云葵、陈德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郑亚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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