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主动退市制度 丰富退市体系内涵
- 发布时间:2014-11-03 00:31:00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张恒
建立主动退市制度是本次退市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简称“《退市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下文对主动退市的路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申请和决定程序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做简要解读。
7种路径选择
对于主动退市的形式,《退市意见》和上交所新《股票上市规则》逐项列举了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情形。具体分为三大类:一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二是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东收购或第三方收购,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三是上市公司因合并或自主解散,导致公司主体资格不再存续。
制度安排强调投资者保护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防范恶意主动退市,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减少主动退市的随意性,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制度设计上强化了自主退市公司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要求。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审议主动退市事项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时,本次退市制度改革还要求完善主动退市异议股东保护机制。《退市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在其公司章程中对主动退市股东大会表决机制以及对决议持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等做出专门安排。新《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要求,主动退市公司应当为对退市决议持异议的股东保护做出专项安排。
对不同情形规定相应信披要求
根据上交所新《股票上市规则》,主动退市公司应按照不同时点分阶段披露自愿退市进展,重点披露退市的相关投资者保护措施及退市后的配套安排。
一是对于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公司应当在发布相关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之前,公告主动退市方案,充分披露退市原因、退市的方案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并披露独立董事和财务顾问、律师的意见。
二是对于通过回购、收购、公司合并以及自愿解散等形式的退市的。鉴于目前对于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包括其中涉及的相关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已有相对完备的规定,且这些规定已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新《股票上市规则》增加了一条指引性的规定,要求相应情形公司按照现行规则关于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回购等监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严格履行决策、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上市公司拟以自愿解散形式申请主动退市的,除遵守现行公司法律制度严格履行实施程序外,还应遵守上述关于自愿申请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规定。
规范申请和决定程序
上交所新《股票上市规则》指出,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做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通过回购、收购、公司合并等形式申请自愿退市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现行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退市申请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大会决议、退市申请书、退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动退市申请被受理后,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主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重点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在审查上市公司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做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做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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