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立规网媒信披:提三项禁止性规定
- 发布时间:2014-09-06 07:05: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陈娟娟
“证监会始终关注网络媒体的发展,积极评估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研究完善信息披露规则,适应网络媒体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积极作用,强化对网络媒体信息发布、传播行为的监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5日表示。
邓舸表示,论坛、博客、微博、微信、易信、股吧、公司官方网站等网络媒体(以下简称网络媒体)具有传播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在传播信息、汇聚民智、服务市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排除个别机构和个人利用网络媒体发布、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他表示,目前,证监会对网络媒体监管重点是,规范上市公司运用网络媒体行为,提高公司应对处置网络舆情能力,保障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
首先,网络媒体发布、传播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应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网络媒体信息发布、传播行为主要涉及三项禁止性规定:第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网络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第二,在上市公司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第三,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依法对网络媒体信息发布行为进行监督。”邓舸表示,网络媒体发布、传播上市公司信息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将依法核查所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发现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证监局进行核查。
其次,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网络媒体信息的管理。上市公司应将公司实名认证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网站的相关信息,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指定部门或专人进行归口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其个人认证微博、博客、微信或通过其他网络媒体发布涉及上市公司的未披露信息。相关人员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擅自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应启动问责机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对其采取监管措施,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再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研判和评估风险,建立主动应对网络媒体的快速反应机制。
对此,邓舸予以进一步说明:当上市公司相关信息被网络媒体关注、转载,并可能或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造成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启动快速反应机制,首先公司应当自查或及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核实有无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时披露澄清公告;妥善处理与媒体和投资者的关系,及时通过公司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公司已采取的措施及相关进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内部稳定和生产经营正常运行,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事件查处工作等。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将已采取的措施及进展、后果等情况书面报告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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