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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开户代理机构可申请开通九类业务权限

  • 发布时间:2014-09-05 02:30:3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恒

  出现“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等情形的开户代理机构,将被终止开户代理资格

  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将于下月起实施。记者4日获悉,为落实修订后的《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结算配套制定了《开户代理机构管理业务指南》,自2014年10月1日实施。

  业务指南明确,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要求,做好证券账户业务相关纸质凭证资料和影像文件资料的采集和保管工作。中国结算将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及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开户代理机构及其网点的凭证采集和保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使用投资者信息,不得违规泄露投资者信息。

  中国结算对开户代理机构实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开户代理机构及其网点,中国结算视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自律管理措施。

  在开户代理资格的申请方面,业务指南明确,符合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有关规定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可以向中国结算申请开户代理机构资格。中国结算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中国结算与该申请机构签订开户代理协议,为其开通相应的开户代理业务权限,并发放网上管理系统用户证书。

  业务指南明确,对于出现“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解散或宣告破产的”、“暂停开户代理资格后不能在规定限期内恢复正常业务的”和“因违反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有关规定,中国结算对其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的”情形之一的开户代理机构,中国结算将关闭已开通的开户代理业务权限,开户代理资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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