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应尽快制订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新政
- 发布时间:2016-01-04 04:00:27 来源:环球网 责任编辑:杨菲
对比一下美国股市对大股东减持的约束规定,可知其做法要严格得多。
为稳定股市,去年7月8日证监会出台政策,禁止大股东及董监高在二级市场减持,六个月后减持股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现在离政策截止日期只有几日,有些大股东已经提前发布减持公告,对市场形成较大心理压力,市场期盼监管层能够进一步明确新时期下对大股东和董监高的减持新政。
据统计,若不加约束,大股东及董监高在每年一季度净减持规模可能达到3500亿元,这恐非市场所能承受。应该说,完全禁止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恐怕不大行得通,他们也有套现资金用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但问题是目前对大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政策太过宽松,这是需要予以重视和改进的。
现有的大股东减持法律规则,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证交所的证券交易,其持股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进行报告和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二是交易所要求大股东减持预披露,深交所要求如果大股东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交所交易系统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交所减持可能达到或超过5%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披露。
另外,大股东若不通过证交所交易,而是通过场外协议方式转让,甚至可以规避一次减持5%比例约束,也即可以一次随便减持任何比例股份,且无需在5%的节点暂停,更无需预披露。
由此看来,目前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约束规则,主要是信息披露或预披露,对减持节奏缺乏应有控制。大股东、董监高甚至一天就可在二级市场甩卖5%。笔者认为,正是因为A股市场对大股东减持约束过于宽松,导致大股东不是踏踏实实推动上市公司把经营业绩搞上去,而是一门心思放在二级市场的高价减持、低价增持上面,为了高价减持,上市公司制造炒作题材、通过与机构合谋进行市值管理,等等。
对比一下美国股市对大股东减持的约束规定,可知其做法要严格得多。《1933年美国证券法》的Rule 144,规定持股10%以上的大股东、公司高管及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中获得股票的人,在卖出股票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这类股票属于限制性证券),主要规定是: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且必须事先填写售出通知表格并上交给SEC,在表格上交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没有完成则必须填写一份修改通知。
美国上市公司股票年换手率大概为100%,每三个月平均周交易量也就是2%左右,按上述规定,大股东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多不会超过2%,这样的话,对二级市场的影响非常轻微;而且如果大股东想通过炒高股价来趁高点套现,也难以在短期内套现太多筹码。
目前A股市场对大股东减持还缺乏有效的约束措施,大股东减持节奏毫无控制,让大股东等在市场处于更为优势竞争地位。今年以来股市上下大幅波动、元气大伤,需要一段时间来修复,这其中的一个重点就是要有效约束大股东在二级市场频繁高抛低吸行为,要引导其将关注点放在上市公司的精细化治理上面。
为此笔者建议,所有持股5%以上大股东以及董监高等关联人,如果未来一年减持量拟超4%就应提前披露减持意向;这些主体在二级市场每三个月最多可减持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每天最多减持0.2%。为有效防止大股东等找几个“马甲”账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规避减持约束,可以规定,对于协议转让,交易对手(一个或几个)从大股东手里买入股票,这些股票作为一个整体“集合”,未来要在市场减持,这个“集合”同样要遵循每三个月至多减持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等规定,当然为此这个“集合”中的主体需要相互协商、安排好各自减持比例,使得在总体上符合相关要求。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