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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赔偿机制入手 健全资本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 发布时间:2015-12-16 07:1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一帆  责任编辑:杨菲

  针对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证监会日前发文提出,要推动建立适应注册制改革要求的民事赔偿制度,有效保障投资者通过民事赔偿诉讼获得赔偿,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

  这里面至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二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首先是建立健全违法违规案件处理后的赔偿机制,这是一项最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这里也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上市公司外部建立的保障制度。比如目前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公共性的投资者损失方面可以提供强有力的物质赔偿。其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部一次性拨付注册资金63亿元,新股发行时申购资金冻结时产生的利息等。还有建议称,可以广开财路,从证券发行与交易中提取专项费用,或从证券交易的印花税收入、佣金收入和国有股减持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或券商与证券投资基金缴纳的年费,或接受社会捐款及从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的行政罚款、刑事罚金、诉讼代理费、胜诉赔偿款中提成等,作为投资者维权与损失补偿基金,为投资者维权提供稳定充分的物质保证。

  再比如,投资者保护局的工作,一方面肩负起法律法规宣传和投资者教育的职责,尽量将损失避免在发生之前,另一方面,在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受到损失时,也可以提供及时有效的维权和专业的诉讼帮助,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一个全方位服务平台和场所。

  二是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一方面可以强制建立留存风险保证金制度、赔偿或补偿基金制度,关键时候用于补偿投资者损失;另一方面,对公司董监高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和忠诚保证保险制度加强学习和监管,通过薪酬制度改革和期权激励,使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勤勉尽职、严格自律,减少违规行为发生。

  其次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伴随资本市场的成长,各种类型违规事件一直层出不穷。从绿大地、万福生科的上市公司各种造假,到基金险资的老鼠仓,再到违规操纵市场价格的券商,资本市场各个环节都有违规案件发生,尤其今年以来,伴随注册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各类型处罚不断出现,处罚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这从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周周都有案件发布以及处罚金额和刑事案件的数量增长可以看出端倪。

  笔者以为,从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角度以及整肃市场纲纪角度出发,也为降低后续监管成本考虑,在注册制推进过程中应严刑峻法,对违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规违法成本,令违规违法者三思而为,思而不敢为。唯如此,才能在市场各层次参与者中树立敬畏之心,自觉约束行为,从而维护了各方权益。

  因而,建立适应注册制改革要求的民事赔偿制度,一方面是赔偿机制的完善,一方面还包括对违规违法行为施以重拳,真正树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局面,为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行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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