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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洲电子仲裁式“卖壳” 交易所问询是否合规

  • 发布时间:2016-04-13 07:08:52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阎明炜

  因股权质押面临平仓风险而停牌自救的同洲电子,虽然股票处于停牌期,但公司任何动作仍是市场焦点。

  停牌期间,公司曾披露实际控制人袁明拟转让其所持股票,接盘方敲定为小牛龙行。

  上周六(4月9日),公司发布的公告显示,这一股权转让事宜因存在“民间借贷纠纷裁决”而以仲裁的方式进行。这不仅让各位投资者大跌眼镜,连深交所也于4月12日发出关注函,表示对此事“高度关注”。

  转让方式是否合规?

  2016年2月2日,同洲电子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明与小牛龙行已达成初步意向,小牛龙行或其控制、指定的关联方有意向受让袁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股权转让事宜将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4月9日,公司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袁明发来的《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深仲裁字第557号》,获悉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明与小牛龙行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进行了终局裁决。

  裁决判定袁明以其持有的1.23亿股公司股份抵偿小牛龙行8.7亿元的欠款。此外,袁明还与小牛龙行签署协议约定,在袁明所持目标股份抵偿所欠小牛龙行本金8.7亿元之后,小牛龙行应按照约定另行向袁明支付3.3亿元作为对袁明的补偿,同时,在袁明满足协议条款与条件约定的特定情形后,小牛龙行愿意向袁明另行支付3亿元的奖励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公司4月9日的公告一经披露便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市场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公司的股权转让为何要选择这样一种特别的方式;

  二是公司实控人究竟与小牛龙行签订了什么协议,以致袁明在满足特定情形后,小牛龙行愿意向袁明支付3亿元的奖励金。

  这些问题不仅投资者关注,深交所也注意到了。

  深交所向公司下发了问询函,表示对此事“高度关注”。问询函中共涉及5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便是要求公司说明其通过仲裁方式转让公司股份及实际控制权是否合规?

  此外,深交所还要求公司说明协议中特定情形所代指的具体条款,设立此奖励条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董监高转让持股存限制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袁明除了是同洲电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是公司董事长。

  据公司2014年报显示,袁明的董事长任期到2016年3月27日终止。然而,公司于3月24日发布公告称,由于公司将于4月22日披露2015年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工作将延期进行。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完成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履职。

  记者注意到,在《公司法》及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对公司董监高人员转让所持股份均有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那么公司实控人、董事长袁明此次以仲裁方式转让其所持股份是否是为了规避有关规定的限制呢?

  昨日,记者就此问题多次致电公司,然而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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