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未披露 东贝B、零七股份因记性差受罚
- 发布时间:2016-04-02 02:33:45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张少雷
东贝B:案件获受理
诉讼时效不足半年
2016年3月,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东贝B股、黄石东贝机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东贝集团”)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近日其代理股民王先生(化名)就该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等材料,索赔金额六万多美元,折合人民币40余万元。
截至目前,该民事索赔案诉讼时效不足半年,投资者过期将丧失胜诉权。
3月14日晚间,东贝B股发布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东贝集团的股东拟启动筹划涉及东贝集团股东变更的重大事项。由于该等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将自2016年3月15日开市起停牌。
2014年9月10日晚,东贝B股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东贝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东贝集团存在的主要违法事实是:首先,东贝股份未及时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艾博科技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其次,东贝股份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法瑞西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东贝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刘国华律师表示,东贝B股、东贝集团虚假陈述,严重损害了股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证监会处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在2006年10月17日至2011年12月22日之间买入东贝B股股票,并在2011年12月2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即符合起诉的条件。
二级市场显示,2007年5月22日东贝B股最高成交价2.081美元,此后股价持续下跌,2011年12月22日收盘价0.54美元。在东贝集团长达五年的信息披露违法期间,投资者损失惨重。王先生在公司虚假陈述期间买入5万余股,均价高达1.64美元,损失惨重。
刘国华律师称,由于公司虚假陈述的事实部分有中国证监会认定,法律部分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着较高的胜诉率。武汉中院之前审理的投资者诉武昌鱼虚假陈述案以及投资者诉生态农业(原蓝田股份)虚假陈述案件中,均有投资者获得了胜诉判决,这无疑有助于东贝B股股民增强依法维权的信心。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公司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零七股份:
重大事项未披露
2015年5月25日,零七股份公告称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这是公司第二次被立案调查。2015年12月23日,零七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其一,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向外借款事项(首次借款日为2014年5月5日;其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诉讼事项,重大诉讼文件签收日为2014年12月3日,重大诉讼情况公告日为2015年2月15日;其三,公司及相关人员多次受到行政处罚、被实施行政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零七股份股票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律师服务模式为风险代理方式,即律师代理费在胜诉获赔时依据合同约定,从赔偿额中按比例收取,投资者事前无需支付,如未获赔,则无需支付。
宋一欣律师表示,索赔条件拟定为:首先,在2014年5月5日至2015年5月24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且在2015年5月25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其次,在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且在2015年2月16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述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公司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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