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股民损失300万欲索赔 紫鑫药业诉讼时效剩两月
- 发布时间:2015-12-23 09:59:10 来源:中国青年网 责任编辑:杨菲
近日,随着历时两年半的索赔大案——佛山照明(000541)案以投资者胜诉并获赔的结果即将落下帷幕,另一涉及较多投资者的索赔案——紫鑫药业(002118)案诉讼时效将至却至今未开庭审理。
《投资快报》记者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处了解到,其受广东、吉林、辽宁、黑龙江等地的投资者委托,于2015年12月18日再次前往长春,向法院提交了投资者起诉材料,除有一位投资者需要补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外,其他投资者的起诉均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场登记立案。
两则公告引投资者注意
2015年9月12日,紫鑫药业一则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引人注意。该公司公告称,2014年4月29日,公司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刘某某、肖某等25名自然人股东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紫鑫药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金额合计1,827,554.35元。
紧接着,9月24日,紫鑫药业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自愿承担公司涉及证券诉讼民事赔偿责任的公告》,该公告称,其“于2015年9月12日披露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2),截至目前公司涉及诉讼金额1,827,554.35元,考虑到该项诉讼时效截期为2016年2月21日,未来诉讼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控股股东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自愿承担紫鑫药业涉及证券诉讼民事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为避免公司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公司第一大股东康平投资于2015年9月23日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自愿承担紫鑫药业涉及证券诉讼民事赔偿责任的议案》,康平投资承诺:紫鑫药业若因投资人刘光礼、肖丽等25名自然人股东或其他投资人以紫鑫药业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康平投资自愿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代替紫鑫药业向投资人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上,在过去一年半近两年的时间中,因紫鑫药业隐瞒关联交易而蒙受损失的股民不断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人数已远不止这25名,但案件至今都未开庭审理。“这些案件至今未开庭审理,法院有超过审理期限之嫌。目前阶段,离诉讼时效截止仅剩两个月,去掉明年春节放假影响,加入索赔行列的有效期限其实也只有一个多月。”谢良律师说。
隐瞒关联交易被罚始末
2014年2月22日,紫鑫药业发布公告称:2014年2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4号。该处罚决定书认定:紫鑫药业未在2010年年报中披露与延边耀宇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劲辉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欣鑫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化伟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嘉熙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振豪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对此,证监会对紫鑫药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共计罚款71万元。
然而,早在2011年8月16日,已有媒体发布了题为“自导自演上下游客户紫鑫药业炮制惊天骗局”的报道,其中详细揭露了紫鑫药业2010年年报存在隐瞒关联交易的事实,紫鑫药业即于次日办理了停牌手续。在其停牌期间,证监会于2011年10月19日,向其下发了《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1223号),对其立案调查。
股价三连跌,部分投资者损失惨重
自2011年11月17日开始,紫鑫药业开始长达两个多月的停牌。2011年10月24日,紫鑫药业一复牌即一字跌停,随后再现两个跌停。
据了解,在委托谢良律师向法院起诉的投资者中,有两位投资者就是因三个跌停而短期内损失巨大。例如,在此次委托他起诉的投资者中,有位投资者在2011年8月17日停牌前仍然持有紫鑫药业759100股,而在复牌三个跌停打开后以每股15元价格卖出,损失竟高达312万。而此前委托他起诉的上海某投资者在停牌前仍持有280200股,在复牌第三个跌停时,该投资者以15.1元的跌停价有幸出逃,仅这三个跌停,就使该投资者损失110万。
“从目前委托我们的投资者的情况来看,主要是这三个跌停造成的损失居多。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三个跌停与紫鑫药业信息披露违法有着明显且直接的因果关系,投资者的损失理应获得赔偿。”谢良律师认为。
索赔条件及时效
谢良律师分析,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在2011年3月30日至2011年8月16日买入且在2011年10月2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紫鑫药业的亏损投资者,有望索赔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具体而言,有两种索赔情形:一种是,在2011年3月30日至2011年8月16日买入且在2011年10月24日至2012年1月5日卖出,存在差额的;另一种是,在2011年3月30日至2011年8月16日买入直至2012年1月5日仍未卖出,且买入均价与基准价12.56元存在差额的。
谢良律师还向广大投资者提醒到,虽然之前的案件尚未正式开庭,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继续申请法院立案。该案诉讼时效将于明年2月21日截止,本案离诉讼时效截止仅剩两个月。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避免发生像部分佛山照明投资者那样错过诉讼时效而错失索赔机会的悲剧。另外,目前法院立案所需投资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如下:1、证券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打印时间段: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2、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3、深圳证券账户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