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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股份赔偿将要关闸 股民须尽快搭上末班车

  • 发布时间:2015-05-06 08:54:04  来源:中国日报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小菲

  符合条件的股民要赶搭末班车

  华鑫股份(600621)投资者可以向原控股股东发起股票索赔,律师正在征集上述股票的索赔代理,本案的索赔有效期至2015年9月3日结束,现在已经进入索赔倒计时阶段。如果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可尽快搭上索赔末班车。据悉,此前已有多名投资者通过打官司成功拿到了赔偿款,而且赔付比例相当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认为:凡在2008年6月2日到2010年5月10日之间买入上海金陵股票,并且在2010年5月1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获赔。

  华鑫股份控股股东虚假陈述遭投资人索赔

  2013年9月3日,华鑫股份(原“上海金陵“)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揭示了华鑫股份前大股东上海仪电集团信息披露违规的真实情况。在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5月10日期间,上海仪电集团通过直接持股以及利用旗下多家公司持股华鑫股份,形成了实质上的一致行动人,但上海仪电集团对实际持股的情况一直予以隐瞒,而《证券法》要求投资者直接持股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股达到百分之五时,就应当向证监会、交易所书面报告,并作出公告。

  2008年6月2日,上海仪电集团与其旗下敏特投资、华铭投资两家公司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达7.59%(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0.43%),但上海仪电集团没有披露。2008年6月3日,上海国资委将所持的“上海金陵”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仪电集团与其旗下两家公司合计持股比例升为24.59%(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17.71%),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上海仪电集团未披露真实的持股情况构成虚假陈述,因此被证监会处以30万元罚款。

  此前已有华鑫股份投资者起诉获赔

  臧小丽律师告据记者:“投资者因为所投资的股票存在虚假陈述违规行为,有权利向责任人要求赔偿。这类案件有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要求。而证监会已经认定华鑫股份前控股股东违规,并且作出相关行政处罚。股票投资人索赔的前置程序已经具备。这类案件的诉讼期为两年,自华鑫股份2013年9月3日公告行政处罚之日算起,至2015年9月3日截止。”

   据记者提醒投资者:符合条件的股民应当在规定的诉讼时效以内及时加入诉讼程序,超过期限将不能胜诉获赔。

  媒体公开报道显示,已有多名华鑫股份投资者加入了股票索赔维权的队伍,案件的受理法院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上海一中院委托第三方参与调解,成功促成投资人诉仪电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案的当事人达成和解,投资者获赔款项也已到位。因此,由于前期已有在起诉过程中调解获赔的先例,后续其他投资者索赔获胜的概率加大。律师建议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加入维权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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