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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贸连续四年虚增利润 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 发布时间:2015-03-04 08:06:30  来源:东方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恒

(图片来源:资料图)

  日前,上海物贸因连续五年财务造假,已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记者发现,多位证券维权律师已开始征集上海物贸投资者提起索赔。同时,也有律师表示,上海物贸虚增利润数额巨大,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物贸连续四年虚增利润近3亿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燃料”)为虚增利润、隐藏账面亏损,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报(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

  由于上述行为,使得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报(合并)虚增资产、虚减营业成本、虚增利润约为3276万元、1.5亿元、5531万元、3031万元。

  此外,上海物贸在2012年年报中未对2008年至2011年虚假记载情况进行追溯调整,而是直接将2008年至2011年隐瞒的所有亏损全部体现在2012年年报中,导致上海物贸201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上海物贸在2013年1月发现上海燃料发生上述重大亏损时,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物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上海证监局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利润虚增超30%追诉标准 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上海物贸2008年虚增利润32,757,527.7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6.7%,2009年虚增利润148,419,905.8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46.5%;2010年虚增利润55,313,207.2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1.78%;2011年虚增利润30,307,583.6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1.23%。

  对此,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指出,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有明确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上海物贸在2008年至2011年年度虚增利润远超30%的追诉标准,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建议证监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追诉。

  股民损失惨重 上海物贸或将面临大额索赔

  历史交易显示,在2013年10月14日即上海物贸发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其股价一度跌停,截至收盘股价大跌9.89%。此后一个月,上海物贸的股价持续下跌,最低9.95元,累计跌幅高达33%,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内容,上海物贸财务造假事实确凿,只待证监会坐实处罚。一旦处罚结果正式下达,投资者即可向上海物贸发起索赔,具体索赔条件为在2009年3月17日到2013年10月11日期间买入上海物贸股票,并且在2013年10月11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存在损失的投资者。”许峰律师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次造假的“罪魁祸首”上海燃料,上海物贸已在2014年10月将其转让给了大股东百联集团。对此,许峰律师认为,虽然上海物贸已经剥离了上海燃料,但是上海物贸的造假责任仍然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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