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历数北生药业八宗罪 或遭投资者集体索赔
- 发布时间:2014-11-19 02:29:46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张恒
历时七年多的调查,证监会近日披露了对北生药业涉嫌证券违法违规一事的调查结果,并正式对该公司出示了行政处罚。
据北生药业的公告,证监会认定北生药业存在未披露大股东抽逃配股出资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未披露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未披露关联方关系;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等八项违规事实。
对于北生药业存在的违规行为,证监会决定给予北生药业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此外,相关涉案人员也予以处罚。值得一提的是,北生药业前责任人何玉良已经于2008年4月份死亡,目前由其女儿何京云独撑大局。
在证监会开出罚单之后,北生药业或面临投资者的索赔。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索赔的金额要根据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买入的股票计算。
北生药业“罪中有罪”
2007年7月30日,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一事,北生药业接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司被立案调查。
七年过去,证监会于近日公布了此事的调查结果,历数北生药业存在的“八宗罪”。
其一,未披露大股东抽逃配股出资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其二,未披露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其三,未披露关联方关系。其四,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其五,未披露银行贷款事项。其六,未披露重大诉讼、仲裁、逾期贷款事项。其七,虚假记载主营业务收入。其八,虚假记载在建工程。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违规行为外,有投资者认为,北生药业还存在其他两条未被认定的违规事项。据北生药业当年的公告,证监会于2007年7月30日向公司下达了立案调查通知书,但公司8月8日才正式向外披露,这存在信息披露违规。
此外,从北生药业11月17日发布的公告中发现,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公司仍继续出现违规行为。
例如,据证监会调查,2007年9月6日起,北生药业关联方北京华阳新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占用北生药业资金700万元,这些事项北生药业未如实披露。
2007年,北生药业未按规定披露诉讼及仲裁2项,涉及金额5800万元,占北生药业200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5%;未按规定披露逾期贷款4笔,涉及本金12500万元;未按规定披露2007年末逾期贷款余额43395万元。而对上述事实,北生药业未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也未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据了解,北生药业2007年年报的披露日为2008年4月30日。
“这意味着公司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仍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 王智斌律师表示。
投资者可索赔
对于北生药业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证监会也开出了罚单:对北生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刘俊奕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姚全、刘惠民、胡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赵民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鉴于责任人何玉良已于2008年4月份死亡,证监会不再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证监会还对刘俊奕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姚全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然而,证监会开出罚单并不意味着北生药业就此平静。根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受证监会处罚的,因该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提起虚假陈述民事索赔要求。
王智斌介绍,可以索赔的投资者分为两种,一种是2004年10月8日(北生药业涉嫌违规的起始日)至2007年8月7日期间买入北生药业且在2007年8月7日仍持有北生药业的受损投资者;第二种是2007年9月6日至2014年11月16日期间买入北生药业且在2014年11月16日仍持有北生药业的受损投资者。
王智斌介绍,这样的分类,是按照相关法律对虚假陈述揭露日的日期确定。查询北生药业2007年以来的公告,相关监管机构对北生药业涉嫌违规的披露时间分别为2007年8月8日和2014年11月17日。
尽管证监会对北生药业开出罚单,二级市场上,北生药业股价似乎并未受此事影响。11月17日和11月18日,北生药业的股价分别上涨5.7%和2.85%。
“如若此后存在因证监会此次处罚北生药业而造成投资者亏损的情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进行索赔。”王智斌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