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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块减持窗口期规定有别 康得新股东减持不违规

  • 发布时间:2014-08-29 07:2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文举

  近日,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康得新(002450,收盘价26.95元)宣称,控股股东康得集团自8月12日至8月25日减持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而就在8月25日,公司刚发布了2014年半年度报告。记者从康得新了解到,中小板控股股东在公司半年报前30日内可以卖本公司股份,康得集团此番减持没有违规。

  康得新大股东减持不属窗口期

  深交所于2007年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四章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其中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不过,康得新证券代表王山向记者表示,上述规定已经于2010年被深交所废止。目前应该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为准。该规则没有将半年报约束在内。因此,公司大股东的减持没有问题。

  记者查阅《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发现,其第4.2.20条规定:控股股东、实控人在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第4.4.6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十日内不得增持本公司股份。其中确实没有将“半年报前30日内”纳入减持窗口期。

  不同板块规定有差异

  特别需要指出是,“半年报前30日内”不属于窗口期虽然适用于深圳中小板,但并不适用于深圳创业板,也不适用于上海主板,上述三大板块减持窗口期规定有差别。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7条就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本指引第3.7.13条所述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此外,深交所主板和上海主板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则规定: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十日内,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增持。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4.7条则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值得一提的是,各板块对上市公司董、监、高、证代及前述人员的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窗口期界定则较为一致。即: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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