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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体产业大股东"白条"犯众怒 体总会否轻易"走人"?

  • 发布时间:2014-08-26 07:02:20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恒

  中体产业大股东8年前股改时作出的“资产注入”承诺,如今在《指引第4号》的威力下现出了“白条承诺”的原型,但其却欲以“无能力履行”一甩了之、逃脱责任。昨日,中体产业复牌后股价“一字”跌停,收盘时仍有多达6800余万股股票、逾8亿资金排队等候抛售,众多投资者的失望与愤怒表露无遗。

  “白条承诺”八年后现形

  8月22日晚间,中体产业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天收到大股东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发来《关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对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事项说明公告》。为落实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简称“《指引第4号》”)要求,其积极探讨解决办法,由于没有可注入的优质资产,虽经多方努力,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形成明确的可行性方案,所以没有在《指引第4号》规定期限内规范承诺。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进一步表示,下一步其将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转让其所持中体产业全部股份,由受让方履行承诺事项,转让股份收益按国家国有股权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此项工作三年内完成。

  公司表示,该事项需经中体产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由于大股东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此次股份拟协议转让事项须经相关国资监管机构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至此,中体产业大股东维持了长达8年之久的“资产注入”泡沫彻底破灭。

  时针拨回到8年前。2006年12月11日,中体产业发布《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告》及《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其中国家体育总局承诺,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中体产业的发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承诺在未来适当的时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情况下,将可提供的优质资产尽可能优先注入中体产业。

  彼时承诺人曾郑重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本承诺人保证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到的损失。”

  但是,2012年11月2日,中体产业大股东却一改昔日的信誓旦旦,对承诺事项显露出推辞之意,称其了解“股改”时期作出的承诺,由于所作承诺为“或然承诺”,未明确提出兑现承诺时间,故其仍在寻求可提供的优质资产,尽可能地注入公司。

  直至今年年初《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开始实施,中体产业大股东因承诺事项使用“适当的时机”、“尽可能”等模糊性词语,没有明确的履约期限,遭到天津监管局责令公开说明,其欲以“白条承诺”蒙混投资者的行径终于8月9日彻底败露。

  大股东能否“一走了之”

  据了解,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4年5月5日,注册资本1835万元,主营业务为根据国家有关基金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筹集和管理体育基金,保证体育基金的保值增值。股权结构显示,体育基金管理中心持有中体产业22.07%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持有上市公司3.23%股权,为第二大股东,两大股东均属国家体育总局实际控制。

  那么,中体产业大股东究竟有无优质资产可供注入呢?记者从公开资料获悉,国家体育总局旗下有40余家直属单位,包括各类运动管理中心、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国家体育总局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等,其中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旗下有中国体彩网、中国竞彩网、中体彩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而体育基金管理中心资产却仅有中体产业的股权,似乎并未披露其他优质资产。

  由此看来,在承诺之初中体产业大股东开出的就是一张“空头支票”。而根据《指引第4号》相关规定,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有证据表明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时已知承诺不可履行的,我会将对承诺相关方依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指引第4号》第七条如是规定。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鉴于上述事项是中体产业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承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七章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此看来,“白条承诺”是有心之过还是无奈之举,仍需监管部门查实后再做定夺。《指引第4号》指出,相关问题查实后,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及按本指引进行整改前,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限制承诺相关方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接下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能否轻易“甩手”走人?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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